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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附全文)

2016-11-22 09:46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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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预警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四)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预警解除时间需提前或延长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市相关部门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负责定期更新,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

(三)强化应急值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公众监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

《应急预案》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京津冀统一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 单日AQI达500启动红色预警

原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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