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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能力不到位
土壤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技术方法未建立,治理技术清单,特别是BAT(最佳适用技术)技术清单需要尽快研制;土壤污染治理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的从业人员少,修复治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招投标机制还不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本底不清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关键技术参数还不足,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监测、评价、治理技术装备也比较缺乏。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长效机制的总体思路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长效机制需要综合考虑、系统调控、厘清重点、明确方向。建议“四管齐下”推动机制建设。
法制标准建设是根本
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注重技术标准和基准制定等基础性工作,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框架、地方立法空白等问题,形成法律法规—基准标准—导则指南—政策措施链条体系,逐步实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控制增量、消化存量”。
责任公平分担是基础
土壤污染治理要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造成的损害责任,无论是财产性、精神性还是其他生态环境损害都应明确。修复治理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范围可以逐步扩大,尽快由财产、健康损害向涵盖生态环境损害转变。对于历史性遗留的污染性土壤修复治理要一分为二,政府要发挥主导和引导功能。
形成有效激励是关键
政府不仅要加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资金投入水平,更要积极创新投融资政策,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力量,逐步由“政府主导、市场为辅”向“财政引导、企业施治、市场为主、社会参与”的格局转变,形成健全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市场化机制,解决土壤修复治理资金缺口过大问题,推进建立完善的专业化、市场化的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社会治理是核心
要重视加强涉土环境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形成便利的公众参与渠道和灵活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的决策参与、监管监督作用,推进土壤污染损害公益诉讼,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权益。
重点推进土壤修复治理六大长效机制
建设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形势严峻,任务艰巨,需要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从根本和长远上为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与维护发挥作用,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居住环境健康。
创建公平合理的政、企责任分担机制
政府和企业要合理分担责任,政府主责无主或者难以认定责任人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推进典型治理技术的试点示范;政府除了直接投资实施修复治理工作外,更主要的是要重视通过政策机制创新,推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对于可以明确责任归属的使用者、产生者、运输者的,则按“污染者付费”原则落实这些企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经济责任。建立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很有必要,要严格落实和追究土壤污染责任,推进污染责任者自觉开展场地调查和治理修复,并承担与其污染损害行为等量的经济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环境权益公平的体现。我国要改变过去污染修复治理责任多由政府承担这一有悖于环境经济学基本原则的现象,尽快在近几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形成稳健的修复治理投入机制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预算保障机制。现行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资金规模非常有限,且多集中在重点源治理,难以满足土壤污染治理任务的巨大需求,建议将土壤环境保护各类必要费用整合进环保预算科目,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提取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壤环境保护,建议从各地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中央和地方按照2:8的比例分成使用。设立两个层级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国家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资金、各地提取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环境税费等构成;地方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由本级财政资金、提取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市场融资构成。基金实施专门用途管理,可委托专门的职业化理财公司来管理基金,使其良性运作并保值增值。
建立有效的治理融资机制
对涉土行业严格实施绿色信贷,加大对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作的信贷支持,对污染场地修复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政府提供担保来负责降低贷方的风险。推进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绿色信贷评估技术体系中,开发促进棕地物业发展项目的融资产品,严格限制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开土壤污染保险,实行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有色金属、化工医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施土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对企业部分保费进行补贴,鼓励企业投保,建立并逐步完善环境责任险制度,形成土壤污染风险分散的社会化机制。
构建完善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市场机制
完善价格、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创新债券、股票、创业板块等资本市场融资方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土壤修复产业,对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且具有示范意义的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扶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创新市场经济政策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担保及担保方式的创新,加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等的联合使用,引导金融机构环境保护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严格限制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行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土壤环境损害和修复成本以及体现生态价值的土壤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发挥市场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
形成有效的多方社会治理机制
形成均衡有效的土壤污染修复社会治理体系。政府要重点做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法规政策出台、实施、监管、引导、财政投入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土壤污染企业的主体责任,积极建立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实现公众实质性参与。将涉土企业的环境信用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重点行业涉土企业实施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账户,如果企业违规造成污染性问题或者环境事故的,则将其影响纳入环境信用账户备案,通过信用评价及管理体系建设,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及其表现进行动态监管和调控;也可以通过和信贷政策工具联动,如对信用低下的企业不予贷款等,强化涉土企业的环境信用管理效果。《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出台实施,应加强该办法的实施落实,确保一切不涉密的土壤环境信息、土壤环境规划、治理方案等均应如实和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如采取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社区圆桌会、媒体发布等形式;重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对因土壤污染造成的利益相关方实现救济;建议制定出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公众参与指导手册》,为公众参与提供基本指引。
建设强有力的实施保障机制
“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在编制过程中,新法的制定要充分反映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客观需求,以保障人群环境健康和生态安全为基本导向,强化责任归属和责任追究,建立污染收费和市场化治理机制,推进社会广泛参与和保证公众环境权益,重视利用财税、金融等经济激励手段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等。新法实施后,要加强有关法规、标准和地方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并加快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逐步完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法律标准体系。坚决落实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格对土壤污染的环境监管与执法,对污染土壤行为者严惩不贷,充分运用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手段,建立起守法有序的环保法制;落实地方政府党政领导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制,对领导干部离任实施生态审计,建立严格的土壤污染责任追究机制。要做好土壤修复治理技术与平台支撑,包括做好土壤环境污染环境信息摸底,对不同污染特征的土壤实施分类和分级管理,评估对人群健康的影响程度以及导致的环境风险水平,实施精细化调控,提高污染治理效果和水平;积极引进借鉴美国、英国等土壤修复治理经验,同时要推进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较为成熟的技术试点示范和推广;建立土壤污染监控系统及信息平台,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土壤污染健康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的研发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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