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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印发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

2016-11-30 11: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修复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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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河湖岸线利用保护和监管机制

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明确河湖利用和保护要求,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和自然岸线,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积极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加强岸线资源监测和监管,对涉河项目建设区域和热点敏感区域进行定期监测和预警。

4、建立完善水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探索建立基于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生态补偿机制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河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态有较大影响和有不确定性风险的工程须组织深入论证、科学规划。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5、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河湖、水土资源、生物资源及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加强河湖与地下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构建水土资源、水生物资源等的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推行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六、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

(一)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是固基础、保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规划实施,可有效推进耕地草原河湖资源的节约利用与保护修复,实现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在严格资源管控、保障耕地草原河湖总量的基础上,通过耕地质量提升行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提高农业资源的质量,有利于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强污染防控治理,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品质和饮用水水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同时,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生活环境的美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

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通过规划实施,可有效遏制农业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使耕地草原河湖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增强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对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积极的作用。实施污染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保育等工程项目后,可大幅度削减农业生态系统有害物质,有效阻断各类污染源对水土资源的侵入途径,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行休耕退耕、禁牧休牧划区轮牧、保证合理生态水量、退田还湖还湿、地下水限采、渔业转产等休养生息措施,可降低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给生态系统留出自然修复空间,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动植物生长发育,实现可持续发展。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工程实施的效果需要不断跟踪、评估,具体措施要适时优化调整。规划实施过程中,一些保护和治理工程也要采取综合性防范措施,科学治理,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内容,提高对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依法明确政府、生产经营者保护耕地草原河湖生态环境的责任。各省(区、市)政府要按照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制定本地区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出台相关意见、标准或实施细则,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管理,落实好休养生息各项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管控和环境监测评估,加大执法力度。

(二)加大宣传引导,增强保护意识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互联网、传统媒体等平台积极开展耕地草原河湖生态环境基本状况和休养生息必要性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众更加爱护农业生态环境。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普及节水、节地、减排、低碳生产知识和技能。制定和完善鼓励公众参与耕地草原河湖生态保护的政策与机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耕地草原河湖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保护与治理水平

加大对耕地草原河湖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科技研发的支持,积极开展耕地草原河湖生态系统演变等重大问题和生态修复领域关键、集成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队伍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加快生态保护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修订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技术规程,增强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国际交流,引进和推广国外先进技术。

(四)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加快构建中央指导、地方组织、各类经营主体及管护单位承担具体责任的全面运行机制和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推动规划实施。建立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控制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第三方治理,逐步实现有偿服务。通过政策引导、以奖代补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化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探索建立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

(五)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耕地草原河湖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法制体系。推动《草原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加快出台《肥料管理条例》、《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支持地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相关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发挥规划的生态环境正效益。加大耕地草原河湖资源管控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农业生态的违法行为,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耕地、草原、河湖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及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开展绩效考核试点。

(六)开展监测评价,保障规划实施

        加强对耕地草原河湖资源禀赋与保护修复效果的监测评价,运用现场评估、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等技术,定期监测规划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修复进程。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资源保育情况和生态环境评价,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和技术规程制定,实现监测与评价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开展规划中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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