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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0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

2016-12-01 08:51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在线监测监测数据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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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省大田新岩水泥有限公司远程控制监控数据造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5日中午,福建省三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大田县环保局突击检查了大田新岩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因在线监控站房上锁,执法人员联系企业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配合检查。然而,企业管理人员却以种种借口迟迟不肯露面,其行为令人生疑。苦等半小时后,执法人员认定企业拒不配合检查,遂强行进入站房检查。经查,企业氮氧化物在线监测主分析仪数据为597mg/m3,但上位机、数采仪的数据却显示为228.2mg/m3,上传至环保部门的氮氧化物监控数据还不到实测数据的一半,初步判定企业存在数据造假行为。

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控设施上位机电脑桌面上的一组数字,破解了系统管理员登陆密码,从而进入电脑系统查阅相关参数设置。这时,上位机电脑屏幕上的鼠标光标箭头在现场未操作的情况下,突然在屏幕上不停地来回移动。凭经验判断,上位机已被远程操控,有人正在篡改系统参数设置。执法人员迅速进行全程录像,期间“氮氧化物模拟量电气上限值”参数的设置值由11.5被缓慢下降调整至正常值5,此时上位机、数采仪和主分析仪表三者氮氧化物的数据也趋于一致,约为370mg/m3,整个远程操控调整参数的过程大约持续了90分钟。随后,该公司中控系统(DCS)工程师陈某才姗姗来迟,到达检查现场配合执法。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司的中控室,执法人员发现在DCS工程师陈某所用的电脑上,有一个“CEMS7-1-”控制远程窗口,显然这是陈某在调整监控参数后慌乱之中未来得及关闭的界面。

在一系列铁证前,陈某交代了整个违法事实。原来,8月1日开始,企业因脱硝设施出现故障,喷氨压力不稳定,导致氮氧化物出现超标现象。为使传输至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企业擅自对氮氧化物“模拟量电气上限”参数进行修改,将正常上限值5修改为11.5,经过这样的修改后,企业上传到环保部门的氮氧化物就变成实际测量值的38%左右,从而实现表面上的“达标排放”。

二、查处情况

大田新岩水泥有限公司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为597mg/m3,属于超标排放,且擅自篡改系统参数设置,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伪造监测数据,具有明显的逃避监管和主观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福建省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闽环发〔2015〕5号)的规定,三明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处罚1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严重超标,为使上传到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达标,企业擅自篡改氮氧化物模拟量电气上限参数。执法人员利用午休时间突击检查,企业为防止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违法行为败露,在故意拖延时间的同时,加大喷氨量以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并在中控室远程将篡改的参数还原。为避免上传的数据在短时间内突变引发怀疑,参数还原过程采取在1个多小时内逐步调整到位的方式进行。说明企业在数据造假和应对执法检查已经有一套“预案”,对执法人员的突击检查,一方面以管监控室钥匙的人员不在为由拖延时间,一方面进行远程操控还原造假参数,自以为违法行为天衣无缝,没料到执法人员会强行进入监控室,整个造假过程被全程录像锁定作为证据。

此案引发了一个执法人员能不能强行进入监控室的问题,如果执法人员“温文尔雅”地等上一个多小时,任凭企业消除造假痕迹,其实质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放纵,也是执法人员的失职。在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要有敢于担当的勇气,要有凭经验做出准确判断的敏锐,要有绝不轻易放过企业违法线索的执着,当机立断,该承担责任的要勇于承担责任,绝不让违法造假企业得以逃脱惩处。

原标题:2016年1~10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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