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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处理之路该怎么走?

2016-12-07 09:43来源:污水处理厂关键词: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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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浙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最简单的,只有7个指标,指标量显著减少,没有BOD、TN、LAS、色度这些指标,COD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标准一样,但是没有考虑到污水回用。标准规定:①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②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3规定;③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的建设设施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他地区的执行二级标准;④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表3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日均值)

2、标准制定原则

(1)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从农村实际出发,不黑不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水系源头、重点流域、重要湖库集水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等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脆弱、环境敏感地区的环境要求标准要从严,设立较高的标准。位于其他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其他级别标准。

(2)鼓励资源就地转化,实现循环利用

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鼓励资源回用,资源回用应达到农灌、渔业、再生水回用(冲厕)、地下水回灌等相关标准。用于农田回灌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用于渔业养殖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用于冲厕的,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用于地下水回灌的,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772-2005)标准。

(3)技术经济可行性

标准制订要体现客观性和前瞻性,标准值以当前的国内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4)与相关标准配套衔接

标准制定要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772-2005)等相关标准配套衔接。

延伸阅读:

农村污水处理思考 三分建谁来建?七分管谁来管?

原标题:农村污水处理之路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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