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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 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2016-12-09 09: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改造节能环保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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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完善制度体系,鼓励金融创新,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逐步建成要素明晰、制度健全、交易规范、监管严格的碳交易市场。力争到2020年,湖北成为全国碳交易中心和全国碳金融中心。

健全碳交易制度体系。适时修订《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等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化制度支撑。支持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设,完善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体系,打造依法依规交易平台和稳定运行平台。

积极开展碳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深入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配额托管、碳众筹等创新。采用连续的证券化交易方式,提高管控企业和市场投资者参与碳交易的便利性。开展碳现货远期及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逐步扩大碳现货及现货远期交易规模。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碳金融机构,汇聚一批高层次碳金融人才。

加快对接全国碳市场。积极开展与全国碳市场对接的相关研究。根据国家规定,降低湖北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标准,拓宽覆盖行业范围。做好重点单位碳排放数据报告工作。依托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中心,深入开展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工作。

推动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建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互为补充的抵消机制,丰富碳交易产品种类,降低企业履约成本。探索“城市补偿乡村、工业补偿农业、排碳补偿固碳”的新机制,支持通山、神农架等碳汇资源较丰富、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积极开发基于农林类项目的自愿减排,形成低碳发展和精准扶贫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

(四)低碳产品认证试点。

完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制度设计,依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省低碳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从生产端(供应商)、消费端(购买者)引导低碳产品认证。完善节能、低碳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推广低碳产品认证。根据国家相关行业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选择碳排放量大、应用范围广的汽车、电器、平板玻璃、水泥等用能产品、日用消费品及重要原材料行业典型产品,率先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新培育一批低碳产品试点企业,争取获得国家低碳产品认证。对已获得国家认证企业,探索制定后续激励政策。以低碳试点城镇、园区、社区、商业、校园为主要范围,大力推广低碳产品,开展低碳认证宣传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相关政策。

完善法规标准。贯彻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林业、农业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配套制定和修订本省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及时更新用能产品能效、高能耗行业能耗限额、建筑物能效等地方标准。

实施区域政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实施有差别、有侧重的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政策。城市化地区要加强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控制,重点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加快低碳转型;积极建设海绵城市,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农产品主产区要加强开发强度管制,限制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鼓励发展高效低碳农业;推进农业结构和种植制度调整,选育抗逆品种,增强农业和农村地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守生态红线,限制新上高能耗、高碳项目,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实行退出机制,因地制宜发展低碳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不断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禁止开发区要逐步实现“零排放”。

完善经济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建立“两高一低”企业退出的市场倒逼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节能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稳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和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大力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落实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优先采购节能、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探索将专业化节能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健全气候变化灾害保险政策。

实施资源环境政策。严格落实水资源、生态系统等重点领域资源环境政策,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最严格林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湿地、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二)推进机制创新。

创新节能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州)、县(市、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完善节能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节能预测预警机制,建立节能考核结果社会公告制度。强化节能监督检查,着重检查高能耗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推行市场化节能降碳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高能耗行业、公共机构能效水平提升的长效机制。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调整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完善综合配套政策,探索加强对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费用托管等多种模式项目的支持。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碳交易体系,积极开展碳金融创新。

延伸阅读: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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