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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上演的垃圾“漂流”何时休? 遏制异地倾倒垃圾需政企协同共治

2016-12-27 08:48来源:中国产经新闻作者:贾丽玮关键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罪长江水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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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倾倒垃圾的现象由来已久,而近日的“12˙18”倾倒垃圾污染长江水域案再次将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巨量的垃圾在长江口‘漂流’,借力涨潮,登陆江苏太仓和上海崇明岛的江岸。”据相关媒体报道称,12月18日,江苏省太仓海事局查获两艘涉事船只“鲁济宁货4155”和“长虹机568”。两艘船将1900余吨垃圾倾倒在长江太仓段。经审查,据船员段某某等人交待,他们受浙江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雇佣,运输浙江嘉兴的生活垃圾至长江太仓段水域倾倒。

截至记者发稿前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等4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浙江天顺公司法人代表倪某、股东周某已被警方控制。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例折射出来的异地倾倒垃圾、以邻为壑的这种行为,把自己当地的垃圾转移到外地去,让对方去承担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是非常不道德的。

“异地倾倒垃圾对当地环境会造成极大破坏,尤其是将垃圾直接倾倒于对周边环境影响极大的河流、海域等公共区域,造成整条河流和整片海域污染,其环境污染后果极其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智库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研究部主任王业强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进一步指出。

垃圾“漂流”屡禁不止

异地倾倒垃圾的现象不仅屡禁不止,还呈多发态势,不免让人担心。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江浙沪地区非法垃圾倾倒事件屡有发生。2016年6月下旬,多艘上海运输船将散发臭味的垃圾倒在苏州太湖西山岛上,被倾倒的垃圾超两万吨;未过一月,2016年7月14日,两艘装载垃圾的船只,在南通的新江海河苏州路南侧河西地段倾倒5600吨垃圾。

异地非法倾倒垃圾的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刘俊海表示,首先,一些企业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为了利益做违背良心的事。另外,对于污染社区所在地的受害者来说,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其次,由于异地倾倒垃圾具有一定隐蔽性,也给调查增加了难度,监管又存在漏洞,由此造成垃圾不断外流,非法倾倒异地,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尤为一提的是,城市垃圾的处理能力目前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发展需要,是垃圾非法异地倾倒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因素。

事实上,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算太高,但城市垃圾问题却很严峻。究其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一些特大城市人口过于集聚,造成城市垃圾处理能力不足,而周边一些中小城市在环境容量和垃圾处理能力上尚未饱和。

相关人士指出,目前,国外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是填埋和焚烧发电。然而随着我国土地资源的紧张以及环保要求的越发严格,填埋场的选址越发困难,焚烧发电项目难以落地。

因此,“在未找到一个适合我国现状的垃圾处理处置方式或方法的条件下,垃圾非法异地倾倒现象可能还会产生。”相关人士强调。

的确,对异地倾倒垃圾的治理已迫在眉睫。异地倾倒垃圾不仅破坏环境,还严重破坏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规范,与中央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所倡导的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严重背离。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地区争相效仿,则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环境灾难。

强调协同共治

以往我国对违法异地倾倒垃圾者的处罚较轻,有些甚至只是罚款了事。

王业强认为,“异地倾倒垃圾者主要是钻了异地环境监管不严和执法力度不大的空子。”因此,要积极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明确的环境监管主体和执法规范,严重违反者应追究其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原标题:一再上演的垃圾“漂流”何时休? 遏制异地倾倒垃圾需政企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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