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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2017-01-04 11: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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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42)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43)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44)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农业厅等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

(45)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山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环保厅统一发布,并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46)防控企业拆除过程中环境风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47)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需完成全省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48)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保证尾矿库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49)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涉重金属国控企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数据联网。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50)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铅蓄电池企业准入申报审核工作。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51)按计划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52)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等

(53)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达到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54)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规范化工、医药、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污泥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55)加强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56)2017年底前,对全省范围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此类活动较为集中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专门区域,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等

(57)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延伸阅读: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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