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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1-05 08: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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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治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3月底前,按照国家有关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市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重点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地勘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筹建设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设置市控监测点位,基本建成覆盖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覆盖全市各用地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农业、地勘、园林绿化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业土壤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相关行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区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地勘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整合集成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农业、水务、地勘等部门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农药化肥施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土壤地质环境等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地勘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公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监测结果,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地勘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存量企业。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2017年底前,制定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估。监测发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质量时,市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组织制定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水源地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防止土壤环境污染。(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未利用地调查,摸清全市未利用地面积、分布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原则上作为生态涵养用地。未利用地确需开发为农用地的,相关区政府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利用;可以开发利用的,应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对未利用地的巡查和保护,防止矿山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土壤污染。(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延伸阅读: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附具体内容)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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