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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2017-01-09 09: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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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督管理措施

9.1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及废弃物管理

9.1.1溶剂和含溶剂材料的容器间的转移宜通过管道输送或桶泵输送,除必须要的操作时段外,其余时段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必须密封或加盖。

9.1.2应制定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稳定运行。

9.1.3含挥发性有机物残留的容器须加盖密封后再行储存或运输。

9.1.4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清洁抹布等材料,使用后须收纳到密闭的容器中,最终按危险废弃物处理要求处理。

9.1.5清洗等过程产生的废溶剂和废料须及时密闭收存。

9.2污染物控制设施的管理。

9.2.1热氧化装置和催化氧化装置应具有自动记录温度变化曲线的功能以备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通过检查运行阶段的温度变化曲线作为装置是否正常运行的判断依据。

9.2.2非再生式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记录应与排放监测或者运行监控记录一致

9.2.3根据DB31/881中台账的要求,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

9.3企业应制定溶剂管理计划,有完备的EHS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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