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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间博弈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2017-01-16 08:53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作者:曲富国 孙宇飞关键词:生态补偿流域治理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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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水资源,并排放了大量的水污染物。流域作为水资源环境的承载体,资源大量利用、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进一步加剧了水量的减少和水质的下降,流域用水关系日趋紧张,用水矛盾日益突出,流域上下游间用水关系和用水利益的平衡成为稳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制度。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所以,生态补偿将成为我国流域水资源环境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现阶段,我国部分流域已经进行了生态补偿实践,对流域水资源利用及水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完善,生态补偿主体不明、生态补偿标准不确定等问题使流域生态补偿成效不显著,尤其是国家与地方政府生态补偿责任划分不清晰,使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陷入困境。基于此,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构建基于成本收益的博弈模型,系统研究我国上下游政府间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为完善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1 流域水资源环境矛盾与生态补偿困境

由于河流水系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以及流域与行政区域之间的不对称甚至相互分割性,决定了上下游主体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流域治理和生态保护中,存在着成本和效益相互转移的问题。上游地区为了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过度使用水资源,流域环境遭到破坏,成本也可以转移到下游地区,形成负的外部性。如果上游地区具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那么下游地区不付费也可以享用到溢出的生态正外部性,而上游的环境保护者不能从市场上自动获得经济效益和补偿,即出现“上游地区投入,中下游地区受益”的“搭便车”现象,使得上游地区对这种“公益事业”投资的意愿不强、积极性普遍降低。正是由于上下游间这种对流域保护与生态补偿间的博弈困境,致使整个流域系统偏离最优状态。最终,上下游主体之间、各行政区域之间,用水竞争激烈,水事纠纷频繁。

20世纪90年代末期,流域源头地区、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环境治理领域引入生态补偿机制。随着国家对生态补偿的重视, 2013年4月,国务院将生态补偿的领域扩大到流域和水资源、饮用水水源保护、海洋等十大领域。但是,实践中由于上下游不像行政区划那么清晰,下游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以其已向国家缴税为由拒绝或减少对上游政府进行生态补偿,并且受到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制约,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难以兑现;同时,缺少了对生态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导致补偿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上下游政府就生态补偿额度难以达成共识,从而影响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进行。

2 流域生态补偿的博弈分析

由于目前我国生态补偿主要通过自愿形式进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体,而上下游政府因存在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目标和利益上的各种矛盾冲突,使流域上下游政府生态补偿具有典型的博弈特征。

2.1流域上下游政府生态补偿博弈模型构建

流域内政府生态补偿主体是博弈模型的主体,为了便于研究,假定如下:

2.1.1 基本假设和参数

基本假设

延伸阅读:

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原标题:基于政府间博弈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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