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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17 10: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电子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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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经过15m高度以下的排气筒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13车间边界浓度concentrationofworkshopboundary

企业生产、储存、装卸等车间排风口或门口以外,企业厂界以内的VOCs浓度。

3.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2000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5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GB16297-1996,定义3.10]

4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污染源界定

现有项目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2时段划分

现有项目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建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清洗、刻蚀、表面涂装、烘干室排气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其VOCs的总去除效率应达到90%,排气筒排放的VOCs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5.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电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和车间边界)VOCs浓度限值应分别符合表2的规定。

5.3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5.3.1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

5.3.2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5.3.1的要求外,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5.3.3若某排气筒高度高于15m,其排放速率同样执行表1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5.3.4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时,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B

延伸阅读:

广东省典型电子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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