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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17 10: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电子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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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注意: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C.1适用范围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无组织监控点的VOCs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C.2方法概述

C.2.1相关的标准和依据采样方法参考:

1)美国EPAMehtodTO-17.

2)GB/T16157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0年修订)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C.2.2方法的选择

C.2.2.1本标准的总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C.2.2.2应选用表C.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C.2.2.3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C.3的基本要求。

C.2.3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

电子工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C.2。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C.3基本要求

C.3.1测定范围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方法检出限不宜高于0.01mg/m3。

C.3.2采样

C.3.2.1采样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C.3.2.2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C.3.2.3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C.3.2.4注意事项

a)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c)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采样前应估计污染物的浓度和采样体积,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样气的湿度超过2~3%,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

C.3.3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属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a)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b)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c)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C.3.4质量保证和控制

C.3.4.1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C.3.4.2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16157和本附录C.4.6的要求执行。

延伸阅读:

广东省典型电子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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