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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全文)

2017-01-18 08: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设备环境监测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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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登记表

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㈢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㈣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㈤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㈥本单位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主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㈦本单位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

㈧本单位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资料

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承诺书

㈩其他相关材料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单位地址、资质认定项目等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动态修改。

第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登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及其业务范围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接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登记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业务:

㈠个人或企业委托监测;

㈡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㈢机动车尾气监测;

㈣危险废物鉴别监测;

㈤科研项目委托监测;

㈥排污申报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㈦排污许可证申报和确认;

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及调查、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㈨餐饮油烟、噪声监测;

㈩政府购买服务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污染专项整治等专项环境监测任务。

涉及人民群众重大环境利益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预报预警、国际合作履约及跨境纠纷等行政监管任务的监测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采用市属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数据。涉及移送司法案件监测数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六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监测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延伸阅读:

福建厦门市节能环保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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