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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全文)

2017-01-18 08: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设备环境监测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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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接环境监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时间、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严格执行检验监测机构从业规范,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二)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三)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备,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四)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五)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六)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自发、增加,造成污染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八)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九)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一)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二)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十三)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十四)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十五)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十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十七)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十八)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十九)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十)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人员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延伸阅读:

福建厦门市节能环保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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