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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1-18 09: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酸洗污泥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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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贮存设施

电镀及酸洗污泥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贮存能力至少应满足利用设施停运、检修等时段内电镀及酸洗污泥的暂存需求。贮存设施应根据物料来源和性质进行分区、分类管理,明确区分原料贮存设施、再生产品或处理后产物贮存设施、一般废物贮存设施、次生危废贮存设施等。

(六)利用处置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艺应采用DCS或PLC自动控制系统。预处理系统中,污泥原料和半制成品应在密闭空间内输送,输送装置的进出口应配套粉尘收集和处理系统,暂存区域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污泥干化预处理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避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废气及干化尾气应进行处理。

湿法回收工艺严禁直接采用人工上料方式进行间歇投料,浸出装置、浸出液过滤装置和酸化结晶装置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并对装置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火法冶金工艺中的干化、配料、制块(球)、烧结、熔炼等工段应采用自动化机械作业。

(七)二次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气处理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必须配套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应能满足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火法冶金工艺(含湿法+火法工艺中的火法冶金工段)中的干化、烧结、熔炼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必须配备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废气中重金属及二噁英排放限值、检测频次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相应要求。其余企业排气筒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或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要求。

2.废水处理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废水处理系统应包括对生产工艺废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企业应定期监测废水中重金属含量,生产废水经处理符合相应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后方可进行回用。

采用湿法回收工艺(含湿法+火法工艺中的湿法回收及湿法预处理工段)的,企业总排口及车间排口废水中重金属含量参照《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中相应行业重金属排放限值进行管理。其余企业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园区污水纳管标准要求。

3.灰渣处理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灰渣,包括尾气脱酸处理产生的废渣、浸出残渣、脱硫石膏、火法冶金炉渣等,应设置专门的贮存区,对灰渣的产生、贮存、处置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按批次对灰渣的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

鼓励利用水泥窑对灰渣进行协同处置,禁止利用灰渣制作免烧砖、烧结砖或进入水泥搅拌站、磨粉站作为掺合料使用。

4. 噪声控制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八)运营管理要求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台账、检测数据及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材料等相关信息。鼓励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建设可全程跟踪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按本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已通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于本要求生效后3年内完成整改;已通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于本要求生效后2年内完成整改。相关时效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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