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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01-21 14: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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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待发)的相关要求,推动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我部组织起草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现将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名录》定位

编制出台《名录》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行业的企业排放污染物需要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规定各行业分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时限,规定不同行业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同时,《名录》中涉及行业企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中规定的淘汰类的,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体现差异化管理

依据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对企业的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名录》设置一般管理行业、简化管理行业和暂缓实施行业类别。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业纳入简化管理行业,排污许可施行简化管理;对《名录》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环境危害程度很轻的行业纳入暂缓实施行业,“十三五”期间国家暂不统一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核发权的设区的市(地)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名录》规定的多个行业,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即一企一证。其行业按照《名录》中本行业对应的分类类别分别实施一般或者简化管理。

(三)行业设置考虑可操作性

《名录》设置了不同行业的差异化管理分类,即一般管理行业、简化管理行业、暂缓实施行业以及实施时限。基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为框架,设置一级和二级两类行业框架。

一级行业设置。为了增强《名录》的可操作性,便于《名录》能与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衔接,与环境统计相匹配,《名录》中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

二级行业设置。二级行业名称根据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经营活动,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行业名称,便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查询和确定所属行业。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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