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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标准规范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全面梳理国家已发布及拟颁布的所有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简单实用的原则,对纳入《名录》中的行业进行归类,用于指导各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即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配套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指南”“可行技术”“源强手册”等行业规范性文件。
二、《名录》中的行业设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设定,基本覆盖“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管理
一是依法确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将排放工业废气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按行业在《名录》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将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等列入《名录》中;依据实施方案,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列入《名录》中。
二是覆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整理了所有重点行业,包括:电厂、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锅炉、工业炉窑、玻璃、水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农副食品加工、畜禽养殖和城区餐饮等重点行业全部列入到《名录》中。
三是覆盖主要污染物重点排放行业。依据2014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全面梳理并分析统计年报中41个行业的废水和废气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其中大气污染物重点考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废水污染物重点考虑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等。将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按行业分别进行由大到小排序,将占各污染物总产生量和总排放量约前80%的行业筛选出来作为重点行业,列入到《名录》中。
四是满足其他大气和水污染物管理需要。综合2014年环境统计数据、2013年及2014年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形成的《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排放总磷、总氮及其他污染物的主要行业,即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中的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化工行业中的磷肥、氮肥制造、医药制造行业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及发酵类制药、总磷排放相对集中的白酒制造、酒精制造、啤酒制造、有色冶炼行业中的稀土金属冶炼、纺织、造纸行业、总氮排放相对集中的水洗服装行业等纳入《名录》中。根据《“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作为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重点行业列入《名录》中。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将排放重金属的主要行业全部列入《名录》中。根据已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各行业中的通用工序,例如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等全部列入到《名录》中。
此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将地方环保部门意见集中的城市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餐饮行业等列入《名录》中。
(二)基本涵盖国控污染源
《名录》涵盖了国控污染源中的废水国控源基础名单及其补充纳入具有造纸制浆工序的造纸及纸制品业、有印染工序的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氮肥制造业;废气国控源基础名单及其补充纳入具有熟料生产工序的水泥制造业、以及具有炼油工序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和人造原油制造业、炼焦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平板玻璃制造业、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国控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国控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后的涉重金属企业。
(三)衔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名录》编制中,行业设置梳理了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侧重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固定污染源所属行业。其中,一般管理行业范围基本与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对应行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范围基本保持一致,简化管理行业范围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范围基本保持一致。
(四)充分考虑地方环境管理差异性
根据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对部分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环境危害程度很轻的行业,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意见集中的城市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餐饮行业等设置为暂缓实施行业,纳入《名录》中。对暂缓实施行业,有排污许可核发权的设区的市(地)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
三、《名录》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过程
(一)明确《名录》的各项适用规定
《名录》由正文条款和名录列表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条款共九条,明确了名录编制的依据、分类管理要求、跨行业或者含通用工序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的管理规定以及《名录》未列入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也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补充规定。
《名录》列表分为分行业类别、分类管理行业类别及实施时限三大部分。其中行业类别对应一级行业,分类管理行业当中的一般管理、简化管理及暂缓实施行业为二级行业,体现分类管理原则。《名录》编制过程中,同时根据尽量精简而管用的原则,对一级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配套的行业技术规范提出设置建议。
(二)《名录》涵盖的行业类别
根据上述行业设置原则,对相关行业进行了筛选(行业筛选表详见附表),编制《名录》列表,涵盖了31个一级行业类别和1个一级通用工序类别,共包括80个二级行业和4个具体通用工序。同时基本涵盖了2014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包含的主要工业企业和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类别。2014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中调查的154633家工业企业中,排放废水及废水污染物的企业93752家,有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113997家。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14312家企业,其中,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水企业2660家、废气企业3281家、污水处理厂3812家、重金属企业2901家、危险废物企业1637家。
(三)提出制定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建议
对目前国家现有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梳理,其中包括已经颁布和正在制修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为64项和29项,已经颁布和正在制修订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为46项和32项。《名录》提出了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的设定建议。需编制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行业和通用工序共51个。
(四)主要编制过程
2016年6月,启动《名录》编制工作,对国内外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国家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提出编制思路和编制工作方案并报部领导同意。
8月,编制《名录》初稿,组织造纸、水泥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子等行业专家召开多次专家研讨会,对行业设置和许可范围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对部分行业排污许可范围的划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完成《名录》讨论稿。
10月,组织部内相关司局、直属单位、11个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单位和特邀专家召开研讨会,针对与会单位代表和专家所提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优化、完善和补充,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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