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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用于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集中供热(含热电联产)锅炉、发电锅炉以外的所有煤炭及其制品为Ⅱ类管控燃料;所有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为Ⅲ类管控燃料。
2.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近年来,部分城市在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由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和保障不足,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成为一种替代燃料,在部分城市开始使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但必须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除尘器,确保达标排放。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是指针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锅炉。
在考虑不同城市清洁能源供应和保障的情况下,将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将未使用专用锅炉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划为I和Ⅱ类管控燃料;第二种情况将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直接划为III类管控燃料。
3.固体可燃物。
根据我国近年来燃料种类的变化和燃烧后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目录》增加了石油焦和油页岩,为Ⅰ、Ⅱ、III类管控燃料。
4.液体燃料。
《2001年高污染燃料规定》中列出的液体高污染燃料包括燃料油(重油和渣油),以及硫含量超过0.5%、灰份含量超过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cal/kg)。
根据我国实际液体燃料种类和燃烧污染状况的调研情况,《目录》将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划为Ⅰ、Ⅱ、Ⅲ类管控燃料。
在《普通柴油》(GB252-2015)和《煤油》(GB253-2008)两项标准实施后,柴油和煤油燃烧后的污染物可以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不划为高污染燃料。
5.气体燃料。
《2001年高污染燃料规定》中列出的气体高污染燃料包括含硫量超过30mg/m3、灰份含量超过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cal/kg)。
在《人工煤气》(GB13612-2006)标准实施后,人工煤气燃烧后的污染物可以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不划为高污染燃料。
(四)删除了有关管理规定的内容。
《2001年高污染燃料规定》提出了有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
依据新《大气法》第三十八条的分工,《目录》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和管理。
四、修订过程
为配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十四条“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的要求,2014年初,我部启动了对《2001年高污染燃料规定》的修订工作,编制形成了《关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能源局等3个部门、全国31个省(区、市)环保厅(局)、15个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和部内政法司、原总量司、环评司、环监局的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固硫型煤的使用等方面。
2016年,我部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期的工作进行了梳理,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专家论证,补充完善了有关高污染燃料的具体种类、指标解释等内容,编制形成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征求意见稿)》。10月8日,就《高污染燃料目录(征求意见稿)》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能源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等8个部门和单位、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厅(局)、27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环保局以及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等共99家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61份(其中43份无修改意见),提出修改意见60条。对反馈的意见逐条研究分析,与相关部门进行磋商沟通,与不同的行业专家进行研讨,在修改《目录》时,采纳绝大多数的意见,编制完成《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
延伸阅读:
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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