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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各项制度。
(1)强化网格监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结合行政区划、当地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3月1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将当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并将清单报省环保厅备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方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对全省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监管。按照《关于改革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委托监管的意见》(豫环文〔2016〕319号)要求,加强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发电等情况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没收环保电价所得,并进行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电力、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快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制定。
(1)制定实施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浓度限值,为燃煤发电机组深度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2)制定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7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明确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无组织泄露与逸散污染控制和监测要求,为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4.全面落实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对主要污染物季度浓度平均值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2017年1月10日起,全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扣缴、奖励情况通过省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建立完善黄标车淘汰长效机制。
(1)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进行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省公安厅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内容,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各地机动车治理效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6.全面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环境污染举报者给予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格局。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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