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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

2017-02-04 13: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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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不具体核发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已调整核发主体的,要进一步加强人员、技术力量,做好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确保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与事后监管衔接顺畅。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根据管理需求,我省将适时开发与国家配套的许可证管理系统。

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根据全省统一时限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地区要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每年3月底前,各市要确定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名录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要指导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并及时公开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信息,将其纳入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推动我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方式,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做好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资金等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制定《辽宁省环境督查方案(试行)》,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梳理和评估我省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考虑环境质量、治理技术、经济成本等因素,加快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的制订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等标准的修订工作,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技术体系,实现移动执法全覆盖,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搭建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助力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开展宣传培训。

各地区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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