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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2017-02-15 14: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污染VOCs排放纺织染整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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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完善废气收集

(1)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染色和印花调浆工段废气、涂层和存在明显刺激性气味的后整理设备废气等应全部收集处理。

(2)定型机配套废气收集系统,进行密封收集经处理后高空排放。定型机废气处理设备应设置监测平台、监测通道和启闭式取样口。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7%以上,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

(3)印花机台板印花过程应使用往下抽风装置来收集有机挥发物,收集的废气就近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印花制网间及调浆间产生废气的部位进行单独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

(4)涂层废气可采用上吸罩、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或车间整体密闭换风三种方式收集,推荐选用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涂层废气总收集率不低于95%。

(5)采用上吸罩收集,排风罩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6)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7)周边环境比较敏感的污水处理站,对污水处理构筑物的VOCs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须加盖密封,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8)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和走向标识。

2.4提升治理水平

(1)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含有机溶剂涂层调浆车间废气、涂层废气、定型废气、存在明显刺激性气味的后整理设备废气均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选用合适的处理技术。

(2)有机溶剂调浆间、溶剂型涂层等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处理,也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直接燃烧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溶剂型涂层胶使用企业的涂层废气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85%。

(3)定型废气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附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优先使用冷却与高压静电一体化组合处理工艺、水喷淋与静电一体化处理工艺。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定型废气总颗粒物去除率85%以上,油烟去除率80%以上,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5%。

(4)印花机台板印花过程宜使用下抽风装置收集有机挥发物,废气就近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5)蒸化机废气收集后宜就近接入废气处理装置。

(6)溶剂型涂层整理企业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原则上设置罐顶冷凝器后就近纳入合适的废气处理系统。

(7)周边环境比较敏感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可采用次氯酸钠氧化加碱液喷淋、生物除臭法处理等处理技术达标排放。

(8)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定型机废油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9)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92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废气排放须满足《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及环评相关要求。

2.5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需开展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指标须包含《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所要求的限值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延伸阅读:

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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