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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发布(全文)

2017-02-16 09: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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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至2030年)累计预防保护6500km2,治理1790km2。在治理面积中:营造水土保持林521km2、经济林355km2,种草252km2;封育治理663km2;修建小型蓄水工程969(处、座)、小型截排水工程1407(处、座)、小型治沟工程2943(处、座)、田间道路1042km;河道整治1958km;配套建设能源替代工程665套、清洁工程554处。

3、水蚀风蚀交错区(农牧交错带)

(1)范围及基本情况

自治区内水蚀风蚀交错区分布范围较广,自西向东,由贺兰山西麓—阴山南北麓—燕山北坡—至大兴安岭西南麓,主要分布在腾格里沙漠东南缘、乌兰布和沙漠东南缘、库布齐沙漠周边、毛乌素沙地中北部、浑善达克沙地周边和科尔沁沙地全部地区,共涉及85个旗(县、市、区),见附图六。区域地形复杂,主要由山地、丘陵、高原和平原等地貌单元构成,地势高低起伏,是典型农牧交错区和畜牧业集中分布区。由于区域内暴雨集中,风大沙多,土质疏松,加之垦殖与大规模资源开发影响,植被破坏严重,水蚀风蚀在时空上相互叠加和交替,侵蚀强度大,危害更为严重。

(2)防治任务

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大面积实施封育治理和管护,保护现有植被和草场,加强农田防护林和沙漠锁边防护带建设,增强防风固沙功能。同时,综合治理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侵蚀沟道、沙化土地等,达到减少风沙危害、控制水土流失、保障区域农牧业生产发展的目的。

(3)防治规模

近期(至2020年)防治面积11755km2,其中预防8765km2,治理2990km2。远期(至2030年)累计防治面积38850km2,其中预防28650km2,治理10200km2。分区防治规模见表6-4。

(4)措施配置

水蚀风蚀交错区山地丘陵地带以沟道和坡面水土流失治理为主,人工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防治。对人口稀少的偏远山区与植被条件较好地区,实施封育治理,采取封山禁牧、人工补植补播等措施,促进植被自然修复;在有条件的侵蚀支沟内修筑淤地坝、塘坝,宽浅式沟道和侵蚀毛沟修建谷坊群,沟缘线附近修沟头防护工程,保土蓄水、稳定沟坡,防止沟岸扩张;坡耕地实施坡改梯、等高耕作等措施,结合沟道治理,防止土壤冲刷;侵蚀荒坡和退耕地,积极营造水土保持林草措施,提高林草覆盖率。

沿河、湖泊和绿洲边缘沙漠地带,以生态修复为主,人工治理相结合,积极采取围封、人工种植和飞播林草措施,配置植物沙障和机械沙障,建立带、片、网和乔、灌、草相结合的防风固沙阻沙体系;通过引洪滞沙、引水拉沙,改造沙漠滩地,减少风沙危害,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良农田;发展沙地林果产业,推进水保产业化发展。

风蚀沙化严重的草原区和平原区,按“大保护、小治理”原则,以生态修复为主,合理利用草牧场,以草定畜,实行休牧、禁牧、划区轮牧,发展以水为中心的畜群草库伦和高效饲草料基地建设,促进草原生态自然恢复,有效保护现有植被及草原生态。

(5)规划措施量

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保持主要措施量为:

近期(至2020年)预防保护8765km2,治理面积2990km2。在治理面积中:坡耕地治理70km2;营造水土保持林532km2、经济林383km2,种草365km2,封育治理1372km2;修建小型蓄水工程4946(处、座)、小型治沟工程8295(处、座)、田间道路1027km;实施农业耕作措施268km2。

远期(至2030年)累计预防保护28650km2,治理10200km2。在治理面积中:坡耕地治理238km2;营造水土保持林1816km2、经济林1311km2,种草1243km2;封育治理4673km2;修建小型蓄水工程16564(处、座)、小型治沟工程28246(处、座)、田间道路3431km;实施农业耕作措施918km2。

4、分盟(市)重点预防项目规模汇总

分盟(市)重点预防项目规模见表6-5。

七、综合治理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对水土流失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合理配置工程、林草、耕作等措施,形成综合治理体系,维护和增强区域水土保持功能;对坡耕地相对集中区域及侵蚀沟相对密集区域实施水土保持专项治理。

(一)范围、对象与措施

1、治理范围

根据自治区水土流失分布及危害、防治现状与需求分析,结合自治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确定水土流失治理范围:

(1)对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支流和湖库淤积影响较大的水土流失区域;

(2)水土流失严重威胁土地资源,造成土地生产力下降,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性治理的区域;

(3)直接威胁生产生活的山洪滑坡泥石流潜在危害区域;

(4)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人口集中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特定区域;

(5)矿产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6)水土流失严重、需要治理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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