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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扬尘污染控制。2017年4月、8月份组织开展2次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检查行动。
(1)强化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监管。2017年,各地建筑和拆迁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即施工现场围挡安装、进出道路和施工现场主干道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清扫保洁、车辆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总体达标率达到90%(银川市城区达到100%),建设项目扬尘防控经费纳入项目预算。在地级城市建成区较大建筑和拆迁工地试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在线系统,并实现与城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土方开挖和填筑等施工作业时,必须喷雾降尘,运送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漏或抛撒。清扫场地和楼层必须采用湿法作业,高空作业和施工垃圾须集中袋装或通过管道输送运至地面,不得抛撒;遇到4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挖掘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在关键地区加大喷雾降尘等措施的频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严格道路扬尘控制。继续加大环卫设施投入,特别是清(洗)扫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大力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2017年,沿黄城市带各市、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其中银川市要达到90%以上,其他地级市要达到70%以上。中南部各市、县应结合地方实际,选择适合本地区作业条件的清扫保洁机械,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渣土拉运车辆要严格落实清洗、篷布覆盖、装载高度、拉运路线等要求。全区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与城管部门联网。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在主要路口设置专人夜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入城区主要路口设置车辆清洗点,必须对渣土、石料、煤等带泥拉运车辆进行清洗。(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全区现有固体废物填埋场实现洒水降尘和运输道路硬化,银川及周边地区所有工业企业、供热单位的大型煤场、料场要实行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利用空地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批而未建用地及渣土堆放场所防尘措施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2017年实施工业堆场治理项目45个。(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4)加强采矿区扬尘控制。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按照《全区非煤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国土资发〔2016〕481号)要求,对重点整治区域现有非煤矿山(含砂石料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依据防尘作业标准,加强对破碎、装卸等作业工序的环境监管,同时落实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2017年年底前,未达到整治要求的贺兰山东麓砂石料厂,完成生态恢复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5)加快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全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重点对熏、炸、烤制类餐饮场所及露天摊点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6)加强城乡绿化和绿色修复。继续加强城市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加大防沙治尘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建设,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的裸地要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基本消除市区裸露空地。加大城市周边、贺兰山东麓等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建设高标准防护林带,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7)综合整治秸秆焚烧。自治区制定《秸秆有效利用和禁烧工作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逐步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社区)分片包干制度,层层落实禁烧责任制,禁止焚烧秸秆和杂草、枯枝落叶等杂物,并在夏、秋两季加强对农村秸秆禁烧的常态化监管。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通过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造纸等多元化的资源综合利用措施,不断提高秸秆综合综合利用率,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5.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高污染车辆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查处黄标车在限行区域内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2017年,全区黄标车全部淘汰。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停止办理其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流通。(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2)提升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监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自治区及五个地级市建成机动车监管平台,并实现国家、自治区、地级市三级联网,公安和环保系统信息共享。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对未达到淘汰年限,但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要限期治理。实施年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督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暂停或取消检测资格。2017年,各地级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9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实施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银川市要抓紧实施城市智能交通系统,推行错峰上下班、潮汐车道等缓解交通拥堵措施,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道路交通设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等。同时,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增幅控制政策。(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5)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7年,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二)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果调整。
1.着力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新增产能,各地要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按时间节点重点督导、检查、通报,确保完成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2.集中综合整治工业园区不达标企业。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集中整顿银川市生物科技园、望远工业园区、石嘴山生态经济区、吴忠市新材料基地等重点工业园区建材、铁合金、活性炭、化工等行业企业,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关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安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加快小火电淘汰。积极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中涉及石嘴山市5家企业的12台小火电机组未淘汰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对全区小火电机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和台账,制定淘汰计划。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淘汰计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加强小火电行业日常监管,各市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淘汰情况。(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三)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发布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及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实施循环化改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分别达到50%和3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
1.煤炭清洁利用。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煤矿进行煤炭洗选设施改造,原煤洗选率达到8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2.加强煤质监管。银川、石嘴山、吴忠等市要强化煤质监管,限制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2017年,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并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2017年,各地级市开展本行政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地级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台账。通过推广优质无烟煤、洁净型煤、兰炭和民用焦炭替代劣质民用散煤。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建成全封闭清洁煤配送中心。各市要制定《煤质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组织质监、工商、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力度。9月份,组织开展全区打击非法售煤网点和用煤单位炉前煤质专项执法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原煤散烧和用煤单位使用劣质煤现象。2017年底前,对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各地级市煤质达标率力争达到8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天然气供给配额,足额保障煤改气、民用天然气用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以及替代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窑炉用气,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自治区出台《关于开展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支持政策,对煤改气、煤改电及区域燃气扩容进行补贴。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1月底。)
4.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2017年,对全区5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年底对全区建筑节能改造进行考核验收。继续做好供热计量的基础性工作,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供热计量收费“两部制”热价政策机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备,同步装表率不低于90%。(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五)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源头管控。
1.严格环保准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制度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各设区的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实行大气污染排放新增量倍量替代。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要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2015年以来新建40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问题进行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级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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