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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剖析|危废跨省转移监管到底难在哪里?

2017-02-23 09:0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青关键词:危险废物危废利用危废转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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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所在的部门近年来经常收到其他省份协助汇总跨省实际转移数量的函,基层环保部门只能根据企业寄送的转移联单核实危废转移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不说,数据真伪更难以辨别。

三是危废跨省转移运输过程缺乏监管,大部分省份尚未有监管细则,目前仅靠环保部门给沿途省份发函告知,函件到达沿途省份环保监管部门时,危废往往已运离途径省份,运输监管流于形式。

5.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因转移审批没有全国统一明确的操作细则,对审批环节的审核责任和审核规范未予以明确,各地在审批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人员常以就近原则或利用处置单位能力不足等为由,故意刁难,向危废产生单位推荐甚至指定利用处置企业,出现权力寻租,产生腐败。

改革方向:激发危废处置市场供给活力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问题为导向,从实际操作层面尝试推行跨省转移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提高区域范围内现有危废处置能力的利用效率,努力提升企业获得感。

1.打通供给侧和需求侧“脉络”

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各地可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所有涉及跨省转移的产废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要在网上进行注册账号完成申报,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转移审批,并实行转移过程的电子联单制。

二是减少审批层级,强化属地管理职责,由县、市、省三级审批模式向“县区初审、省级审批”的二级审批模式转变,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办理时限,建立起经办人超时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简化申报材料,切实为企业减负。笔者所在省仅需企业提供申请表、转移实施方案、委托处置合同、经办人委托授权书、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接收单位许可证复印件等5项法律需要提供的必备基本材料,材料清单一目了然,深受企业好评。

四是引入跨省转移接收单位评估机制,对危废跨省转移类别、处理技术的梳理,形成移入地企业的评估机制,对于批次较多且数年来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尝试延长转移有效期,与接收单位的经许可证有效期限同步,由以往“一年一申报”向“多年一申报”转变。

2.深化区域合作,做好联防联控

一是试点“经济圈”内跨省转移备案制,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建议实行统一开放的危废处置市场,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充分提升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效率。

二是制定接收废物种类负面清单,各省可组织第三方评估,在优先满足自身利用处置需求、保障区域内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制定待接收废物的负面清单,清单外危废跨省转移审批可简化、放开。

三是探索实行危废转移生态补偿制度。大部分地区认为危废跨省转移就是污染的跨省转移,这正是转移审批许可改革最大阻力所在,可探索跨省转移生态补偿,尤其是焚烧类和填埋类的。

四是加强培训,定期对辖区内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培训,系统讲解最新的审批流程,解答申报企业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的培训,汇总预审要点,建立起全省规范统一的危废转移审批形式及手续。

3.借力用力,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联合交通管理部门,防范危险废物运输风险。风险控制是危废管理的重要内涵,危废跨省转移风险控制主要在于两端控制和过程控制。各省级环保部门可与各省交管部门理顺相互职责,共同出台关于危废道路运输管理细则,环保部门可以把更多精力用于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管控两端风险。

二是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采取申请单位派人押车等方式,同时引入物联网技术,利用GPS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危废运输,有效监督危废运输车未达到指定地址的非法倾倒行为,并对沿途运输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响应和救援。

原标题:危废跨省转移监管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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