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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管理技术指南出台(全文)

2017-02-23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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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点排污单位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于48小时内报省级环保部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超过3天未恢复亦无情况说明或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超标排污超过3天未进行查处的,省级环保部门直接进行稽查。

第二十九条 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中存在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违规处理监控样品、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行为的,应立即固定并收集证据,调取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并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数据有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运行一个季度后,需每季度进行一次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有效性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考核依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州)级环保部门负责。考核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比对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有相关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对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并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季度的比对监测报告。比对监测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和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重点排污单位自查:各重点排污单位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运行维护记录。

(三)现场核查:由环保部门对运行维护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两部分进行现场核查。

(四)综合考核: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考核评分,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环发[2009]88号),做出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1.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2.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3.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季度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处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用于环境执法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州)环保部门应每季度根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考核要求》(详见附件2-4)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考核结果。考核评分结果低于60分(含60分)的点位视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各市(州)环保部门应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级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提出异议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再次比对监测。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情况及污染源监控平台运行维护情况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第六章 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法律引述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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