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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2-28 10: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技术钢铁企业节能设计钢铁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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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轧钢加热炉热装的额定燃料消耗设计指标应符合表5.1.18的规定。

表5.1.18 轧钢加热炉热装的额定燃料消耗设计指标

注:1. 额定燃料单耗为加热碳素结构钢、标准坯,炉底水梁或炉底水管100%绝热,达到设计额定产量、100%热装、连续生产的燃料消耗。

2. 热装温度系按本标准金属加工的有关规定确定。

5.2 燃气

5.2.1 新建钢铁企业焦炉、高炉和转炉必须同步设计煤气回收装置。

5.2.2 燃气设计应根据钢铁企业的发展,编制不同时期的煤气平衡,并应采取减少煤气放散的措施。

5.2.3 钢铁企业必须设置与生产相匹配的干式煤气储气柜。

5.2.4 炼铁及炼钢煤气除尘系统宜采用干法煤气除尘技术。

5.2.5 钢铁企业应有能使用多种燃料的煤气缓冲用户。

5.2.6 在满足各用户对煤气热值、用量和压力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宜高效使用低热值煤气,富余的煤气应综合利用或外销。煤气利用应遵守“高质高用、能级匹配、稳定有序、高效耦合”的原则。

5.2.7 钢铁企业煤气的输送,应充分利用原始煤气压力,少建或不建煤气加压设施。

5.2.8 空分装置规模应按企业氧气平衡表中的小时平均耗量确定,机组能力和选型应综合考虑用户压力、气体纯度和企业发展等因素,应充分回收利用副产氮气和惰性气体。

5.2.9 空分装置应可变工况生产。大型制氧机组应根据企业需要,选用提取氩气或其它空分产品的机组。

5.2.10 空分设备宜具有一定的液体生产能力,并应配套相应的液体贮存、加压和汽化装置。

5.2.11 钢铁企业应设置与生产相匹配的氧气、氮气和氩气储气罐。

5.2.12 空分装置及供气系统设计应采取减少氧气放散的有效措施。

5.2.13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高炉富氧宜采用机前富氧工艺。

5.2.14 新建及改造高炉设计应同步设计高炉煤气余压发电装置。

5.2.15 保护气体氢气站,宜采用焦炉煤气变压吸附法制氢。

5.2.16 在煤气混合站设计中,宜采用流量比例混合、热值仪校正的控制系统,热值波动宜在±3%以下。

5.2.17 高炉煤气经净化除尘后含尘量应不大于10mg/m3。当高炉煤气净化系统采用湿式除尘装置时,应采用高效脱水器,煤气中的机械水含量应不大于10g/m3。

5.2.18 气体能源介质应在生产设备总管出口处和车间(或厂级)、工序入口处设置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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