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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内容
针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或举报事实进行全方位调查核实,掌握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弄清事实经过,主要包括签订合同、采样、样品运输、分析、报告等环节。
(三)调查方式
调查人员应填写基本情况调查表,制定现场调查笔录,并可采取以下措施收集和固定证据:
1.收集物证,以拍照、录音、录像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2.询问证人及被调查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就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作出陈述,询问时进行录音或摄像。
3.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核查。
4.封存有关样品、试剂、设备等物品,并送交有关部门或机构检测。
调查取证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应当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如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提出初步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审查,认定事实,并提出定性处理的意见。
1.审查鉴别证据。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系统的审查鉴别,包括:a、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b、对每个环节的认定,是否都有充分可靠的证据;c、证据材料是否完备具体,在时间上是否符合逻辑,在空间上是否符合客观实际;d、各种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反馈调查意见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调查结论后,及时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被调查机构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被调查机构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2.对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实或失实的,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且没有新内容增加的,应留存备查。
(六)上报调查报告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调查终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形成正式调查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归档
受理及调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归档备查。
五、处理
依据《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1.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同时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建议依法取消监测机构资质;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附则
本工作程序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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