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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与《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否有实质性差异?

2017-02-28 13:43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熊伟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费环保费改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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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前提下,如何容纳地方参与空间?

环境保护税法》另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确认地方可以参与税法要素的确定,为理解税收法定原则开辟了新的视阈。

基于立法法现有的框架,税权只能集中于中央。但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资源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立法未必适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因此,在维护中央集权的前提下,有必要授权地方相应的空间。《环境保护税法》允许省级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或调整适用税额,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未来,对于征税对象地方差异性明显的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前提下,不排除允许地方拥有征税选择权,甚至进一步考虑将征税权下放给地方。这需要对法定原则作更宽泛的理解,甚至可能需要修改立法法。

为后续税收立法积累丰富经验

《环境保护税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不限于立法本身,其对行政授权和地方授权的谨慎性控制,为后续税收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例如,在横向授权方面,《环境保护税法》在授予国务院免税权的同时,要求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纵向授权方面,《环境保护税法》并没有将税率和污染因子数量的决定权交给省级政府,而是要求其提出方案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虽然国务院直接享有免税权的做法仍值得商榷,但总体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地位得以强化,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与推行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国家的战略也完全吻合。因此,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立法法修改之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第一例,《环境保护税法》的条文虽然相对简略,但它呈现出了一些问题,并为后续税收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顺应这一趋势,人们有理由相信,税收法治的前景会越来越光明。

(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延伸阅读:

视野|看国外如何征收“环境保护税”?

原标题:环境保护税: 落实税收法定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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