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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北京市施行两个大气污染防治新标准(全文)

2017-03-01 09: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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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企业执行北京市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靖、李雪峰、马玉国、王靖、何丽娟、何万清、张伟、薛鹏丽、张建耕、任培芳、闫磊、聂磊、周震。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控制有机化学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有机化学品制造业生产工艺和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有机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件。

3.1有机化学品制造业organicchemicals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利用各种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614中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除外);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

3.2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organicchemicalrawmaterialsmanufacturing

本标准特指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包括各类有机化合物及有机-无机杂化化合物)的生产活动(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除外)。

3.3农药制造(263)pesticidemanufacturing

指用于防治农业、林业作物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生长的各种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以及仓储、农林产品的防蚀、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及其他场所用药的原药和制剂的生产活动。

3.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coatings,ink,pigmentsandalliedproducts

manufacturing

指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颜料及染料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胶黏剂制造工业。

3.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specialchemicalproductsmanufacturing

指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和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3.6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chemicalrawmedicinemanufacturing

指供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生产活动。

3.7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8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9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

指苯、甲苯、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和对-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的合计。

3.10乙酸酯类acetates

指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的合计。

3.11醛、酮类aldehydesandketones

指根据HJ683测量的醛、酮类化合物的合计。

3.12挥发性卤代烃volatilehalogenatedhydrocarbons

指根据HJ645测量的挥发性卤代烃类有机化合物的合计。

3.13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14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值。

3.16工艺容器processingvessel

除原辅材料储罐和成品储罐外,生产过程中用于装盛物料、反应的容器。

3.17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

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8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leakfromequipmentandpipelinecomponents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设备或管线组件可能产生的泄漏。设备或管线组件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阀门、开口阀门及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搅拌机密封处、装卸接合部位等)。

3.19蒸气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system

运输槽罐与发料储罐之间设置的气相连通系统。

3.20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

3.21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延伸阅读:

浙江:《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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