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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严格燃煤锅炉准入标准。凡供热、供气管网到达区域,一律不准建设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和县城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建成区以外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其他区域优先采用燃气、太阳能、电锅炉或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提高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逐步淘汰市区内的分散区域供热锅炉,积极发展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为主的集中供热模式。2017年全面实施“阳电余热替代燃煤锅炉供暖”工程,采取热电余热联供的方式替代市区19台区域燃煤锅炉,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17年底,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储煤场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所有储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对散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煤装卸和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以及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散煤的储煤场等依法进行处置。合法经营的储煤场按照环保要求依法规范,实施全封闭管理,实现储煤场地“上不露天,下不落地,刮风无黑尘,下雨无黑水”,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和“煤改电”。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10万户以上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对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法实施整村拆除和集中供热及气化改造的城中村、城边村,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工业企业余热、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全部进行优质煤等清洁燃料置换。统筹规划与实施“煤改电”工程方案,市、县级政府对配套电网工程给予补贴,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统筹协调“煤改气”、“煤改电”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
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晋城市市区建成区全面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含县级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到2017年底,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2017年春季复产前全部完成阳城建瓷工业园区15家建瓷企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年底前完成园区周边5家建瓷企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责任单位:阳城县人民政府)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原依法划定和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基础上,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严格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规定,调整禁燃区管控燃料目录,逐步推行Ⅲ类管控燃料,实现最严格管控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燃煤管控,着手制定《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16%、硫份大于1%的民用散煤;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政策恢复为直接发放优质煤;开展优质煤质量抽检工作,禁止供应抽检不合格的型煤、取暖散煤,一经发现,从严处罚。加强对居民采暖的监督指导和培训,用户禁燃劣质煤焦,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燃煤污染排放监管。2017年9月底前,全市所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供暖燃煤锅炉)在全面完成对标改造的基础上,全部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积极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0月底前完成阳城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含大唐)5-8#机组(190万千瓦)以及国投晋城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60万千瓦)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全市所有燃煤锅炉及钢铁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制定全市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建立全市VOCs排放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化工行业3月底前全部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治理,并制定2017年总量减排治理方案,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在此基础上,结合全市VOCs排放摸底调查情况,全面推进石油化工类,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铸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类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冬季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市电力公司按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行污染源“一证式”排污许可证管理,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率先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结合我市污染排放特征,率先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及环境综合整治
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收费管理办法。依据即将出台的《山西省施工工地扬尘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工地扬尘排污收费管理制度并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9月底前,全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施工工地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渣土车辆监管,渣土运输车辆100%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规定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对市区及周边裸露、破损道路实施修复。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晋城市市区、高平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6%,其他县在2016年基础上增加6%。(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工作,市区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高平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区政府、高平市政府)
实施重点路段管控措施。制定《市区西北环路、207国道大型货车限行分流通告》,市区过境大型货车应选择高速公路快速过境,降低市区西北环路和中原街车流量,减少交通拥堵,以及车辆尾气排放、运输货物抛撒带来的大气污染。(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控制。全市工业企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实施封闭,不能封闭的要采取围挡、覆盖、喷雾等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火点数同比上年下降3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完成餐饮油烟监控平台建设,对首批15家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继续实施餐饮企业油烟治理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完成20家企业油烟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推进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一定范围划为重点控制区域,严格监管,重点整治各类污染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市区物贸小吃城经营转型任务。(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力度。严格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8月底前制定《晋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划定禁限放区域,以及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采取的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通过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等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减少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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