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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或高排放车辆)淘汰任务,淘汰全市范围内黄标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局)
围绕“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进一步优化主、次、支路网级配,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减少机动车停车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干扰。加强占道管理,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强化道路养护管理,确保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设施完备。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严格机动车排放控制。12月底前,市区至少要安装10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推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全市营运类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及营运资格许可的重要内容。推进柴油车辆加装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工作(具备实时诊断功能)。(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推广新能源汽车。力争2017年底前将一半以上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进一步推进实施热电联产和燃气供热等清洁供热方式,继续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等设施建设改造,大幅提高城镇集中供热水平。全市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9%。(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市区及周边区域集中供热、供气。逐步将市区及周边未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的城中村、城边村纳入“两供区”范围,将市区小型餐饮、综合性市场等用煤群体纳入集中供热、供气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进金村新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泽州县政府)
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以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大气环境管理
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依据省环保厅即将出台的《城市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指南》,在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大气排放源清单和源解析结果,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减排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采用高密度网格点布设和高精度激光雷达监测等方法,对国控站点周边、建筑工地、主干道路、排污企业以及传输通道等区域进行监控,实现整个区域高时间分辨率、高空间分辨率和多参数的实时动态监测。通过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做到责任明确,管控科学,发力精准。实现“监测、预警、指挥、执法、管理”五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加快推进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2017年底前建立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并建立动态化更新制度。建立市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平台,建立污染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定量化响应关系,为全市空气质量管理、污染减排评估、决策与考核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臭氧来源解析、区域大气污染物传输等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市级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及省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前24小时启动应急预案。研究建立反映SO2应急要求的预警及响应措施体系,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8月底前,完成新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市环保局要定期对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有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开展《大气十条》终期考核及评估。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大气十条》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对全市五年来《大气十条》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工作成效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分析,提出“十三五”后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强化调度考核。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月通报和季度评估分析制度。市环保委办公室每月调度各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完成情况并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环境质量状况。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各相关单位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进度滞后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进行通报和预警。根据季度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AQI指数持续“爆表”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实行公开约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重点责任单位应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制定本地区(单位)的行动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部门,3月底前报送至市环保委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将依据《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和《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2017年度工作任务及2013-2017终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部门责任,实施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措施,密切配合,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2017年各项重点任务目标按期完成。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重点工作开展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市、县两级财政要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加强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得其所、用得其时、用得有效”。
(三)强化网格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监管责任清单、责任人及监管示意图等主要监管内容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贯彻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由市环保委提出应予问责的建议,并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
(四)推进信息公开,引导社会参与
市环保委办公室要每月公布县(市、区)、开发区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并推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全社会共同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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