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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二审认定,2014年6月下旬,江某与邱某、陈某等人预谋,雇人、雇车、雇船,将中金岭南环保公司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入瓯江,并约定处置费用为每吨402元,扣除运输、倾倒费用后的赢利3人按照4︰3︰3的比例分配。直至2014年7月15日案发。案发当日,警方在蓝田码头查获中金岭南环保公司约50吨的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
经查实,2014年6月底~7月15日期间,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向瓯江倾倒化学污泥约2400吨。
倾倒水域重金属含量超标数十倍
数月非法获利168万元
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入瓯江,会造成怎样的污染?
二审裁定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认定:中金岭南环保公司仓库和查获的运输车辆上的化学污泥中,重金属总铬、铜、镍的含量均超出排放标准数千倍乃至数万倍,倾倒水域附近采集的样本中总铬、铜、镍的含量亦超出数十倍。
据悉,这些重金属在自然界中极难分解,部分会进入鱼类等体内,逐级累积,最终危害到人体健康。
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瓯江,铤而走险的主要动机是追逐暴利。
二审认定,中金岭南环保公司、江某等人作为污染治理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前后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多次向瓯江直接倾倒化学污泥约4200吨,非法获利达168.24万元。
环保企业污染环境被罚200万元
公司和公司董事长退赔违法所得
此案一审由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7月,龙湾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但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等人对一审结果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便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对于量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中金岭南环保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决江某等11人不同刑期,其中江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获刑的被告人中,除江某外,其他人有承包者,有负责运输的,有负责倾倒的,甚至还有船夫。
另外,法院还责令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退赔违法所得168.24万元,退赔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一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国家对何种情况下污染环境构成犯罪也作了明确规定。
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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