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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以流域、区域为重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水十条”水质改善要求,遵循“保好水”、“治差水”的治污新思路,全面开展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干流与重要一级支流沿河区域,以及淡水河、广佛跨界河、练江、小东江等重点流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我省16个优先控制单元共3628个行政村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提升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结合我省南粤古驿道保护和新时期贫困村定点扶贫工作,大力推动重点区域农村与“问题村”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农村分散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扭转农村“脏乱差”现象。
专栏1优先控制单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任务
1、水质维护型控制单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东江河源市龙川铁路桥下控制单元、韩江梅州市大麻控制单元、梅江梅州市西阳电站控制单元、榕江揭阳市东湖(龙石)控制单元、武江韶关市十里亭控制单元、西江肇庆市古封控制单元、新丰江韶关-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控制单元、浈江韶关市长坝控制单元(共8个)内共2194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具体整治区域及数量见附表)。
2、水质改善型控制单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淡水河深圳-惠州市紫溪控制单元、韩江汕头市隆都控制单元、鉴江茂名市江口门控制单元、九洲江湛江市排里控制单元、练江揭阳-汕头市海门湾桥闸控制单元、潭江江门市牛湾控制单元、小东江茂名市石碧控制单元、珠江干流佛山-广州市鸦岗控制单元(共8个)内共1434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具体整治区域及数量见附表)。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行政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70%。
2.以整县推进的方式加快美丽乡村环境建设
全面实施整市、整县(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整治,分层次、分类别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及建设模式,强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六个统一”的整县推进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全覆盖,着力解决县域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加快推进龙川、始兴等省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项目的建设,形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片区,带动全省农村环境整治。编制相关技术指南,指导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环境建设。到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完成一个整县推进美丽乡村环境建设的示范。
专栏2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级示范建设工程
1、整市、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肇庆市,澄海、潮阳、潮南、丰顺、普宁等实施整市、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建设工程:龙川、始兴、新兴、陆河、平远、博罗、东源、蕉岭、揭西、新丰、郁南、阳东、阳山、德庆、乳源等县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建设。
3、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由县委、县政府统筹部署推进全县美丽乡村环境建设,建立“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建设管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考核验收”的推进机制,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各行政村达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农村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提升。
3.以生态创建为载体提升农村生态文明水平
深入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等系列创建工作,将农村环境保护与惠民生促和谐有机结合,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升农村居民综合素质,由点到面逐步形成规模和体系,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基础。省建立和完善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的创建体系,各市建立和完善生态村创建体系,健全“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到2020年,力争创建省级生态乡镇达到300个以上,珠三角城市群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二)强化监管,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源安全
1.推进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源环境调查,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定保护范围。
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加强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对全省约860个镇级饮用水源全面实施水源地警示标志设置工程和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水源水质安全。2017年底前,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建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定期监测制度,制定水源监测方案,实施定期监测,力争到2020年全省实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全覆盖。
专栏3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重点任务
1、水源地警示标志设置工程: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2、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要求,依据水源地的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活动较为频繁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围边界设置防护栏、隔离网等物理防护设施或植物篱等生物防护设施。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定期监测工程:各地应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方案,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3.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
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全面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风险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对水质超标的水源,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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