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垃圾处理政策正文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31 09: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固体废弃物污染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6.3.9砖粉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磨设备利用加热炉余热烘干物料时,宜布置在余热提供装置的附近。若无余热可用,应单独配置热风炉系统;

2磨机上方应设置检修提升装置,起吊重量应根据磨机最大部件重量确定;

3磨机在进、出料口应设置锁风装置;

4磨机润滑油站的布置,应保证回油顺畅,斜度不宜小于5%。若妨碍交通,可设在地面以下,上面加设活动盖板;

5磨机液压油站的布置,宜靠近磨机;

6砖粉系统中易被物料磨损的工艺非标准件、阀门及风管等,应采取耐磨和降噪措施;

7砖粉车间应预留设备检修通道或空间。

【条文说明】6.3.9本条对砖粉粉磨系统的设计作出了规定。

1 砖粉系统在利用加热炉余热烘干物料时,为减少管道压损和热耗,简化缩短入磨热风管道,方便操作管理,因此磨机应靠近余热提供装置布置。若没有余热可利用,应配置热风炉系统。

2 为便于磨机检修,设计时磨机上方应考虑设置起吊装置。起吊能力应不小于磨机最大部件的重量。

3 为防止漏风而降低热效率增加能耗,磨机进出料口应设置锁风装置。

5 为了保证磨机润滑油的回油顺畅,油管斜度不应小于5%;液压油站布置宜靠近磨机,减少液压油输送距离,缩短磨机抬辊和落辊时间。

7 砖粉有较大的磨蚀性,对工艺非标准件、阀门以及风管等磨损大,应采取有效的防磨损和降噪措施。

8 为了便于设备维护和检修,粉磨车间设计时应预留合理的检修通道或空间,便于吊车出入与作业。

6.3.10砖粉系统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节能型变压器及其他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

2粉磨供电系统中宜设电容器或进相补偿,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电耗;

3对要求调节流量的风机和水泵,宜选用变频调速装置。风机宜采用节能型高效风机;

4照明设计中,对高大厂房宜采用LED灯混光设计;对辅助车间的照明光源宜选用LED设计;

5在总图布置中应遵循工艺流程简洁流畅、布置紧凑,最大限度地缩短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距与高差。

【条文说明】6.3.10砖粉系统主要的能源消耗是电耗,采用先进的粉磨装备与工艺技术是节能前提之一。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做到简洁、流畅、紧凑布置,减少设备数量,采用节能电器设备,同时做好全厂供配电管理调度工作。

6.3.11 砖粉生产工艺宜配置成品检验工序。

6.3.12 砖粉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应受潮、混入杂物,储存期限不宜超过7d。

6.4再生水泥砖、砌块

6.4.1生产再生水泥砖、砌块应优先选用全自动砌块成型生产线。成型机的设备基础应做减振、阻断、以及二次封闭设施。

6.4.2 原料库的设计应根据气候特点、原料性质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陈化库,陈化期不宜少于7d;

2 原料库储存场地应至少满足1个月的生产用量。

【条文说明】6.4.2 再生原料应进行陈化处理;北方寒冷地区、南方多雨地区应设置原料库,并应设置保温或防雨措施。。

6.4.3 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的再生原料应经过分选、分离处理,以保证配料的精准度。

6.4.4再生砖、砌块工艺车间应设置养生窑,并配备自动控制设备。

6.4.5 产品种类宜为轻质自保温型或混合级配型的水泥制品。其他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条文说明】6.4.5 轻质自保温型的再生砖、砌块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JG/T 407的有关规定,轻质骨料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质骨料》GB/T 17431˙1的规定;混合级配型的水泥制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砌块》GB/T 15229中的有关规定;装饰混凝土砖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饰混凝土砖》GB/T 24493的规定。

6.5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

6.5.1 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宜在拌合站生产。

6.5.2路基路面材料生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拌合站选用的拌合设备应为卧式双转轴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时间不少于12s,宜采用双搅拌机系统;

2拌合站的生产能力应满足不少于400t/h、4000t/d的混合料拌合能力;

3集料仓的数量应保证级配需要,且不应少于4个;粉体灌不应少于3个;

4水泥、石灰、砖粉罐仓应配备破拱器;

5路面基层材料有机物的尺寸不宜大于级配料最大粒径的三分之二,有机物含量不宜大于3%;路基填料有机物的尺寸不宜大于级配料最大粒径,有机物含量不宜大于5%。

6.5.3 用再生骨料生产的道路用无机结合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的有关规定。

6.6轻质物资源化

6.6.1轻质物资源化系统设计时,应以年处理建筑垃圾总量的1%计算其中需要处理的有机/垃圾可燃物数量,并应据此确定设计或选择设备的处理能力。

6.6.2轻质/垃圾可燃物处理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全部、彻底处理各种建筑废弃物中的可燃物;

2处理过程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3轻质物资源化系统不应再产生新的液体、气体、固体废弃物。

6.6.3车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质垃圾可燃物储存预处理需要密封车间,车间净空高度应为6m以上;

2车间面积不宜低于3000m2(按年处理100万吨建筑垃圾规模计算)以上;

3处理设备车间面积应为600 m2以上,车间净空高度应为10m~12m。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00m3。

6.6.4轻物质处置设备总能耗应满足每处理1吨垃圾可燃物设备直接能耗不超过40kW/h。

6.6.5处理水用量及排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处理过程用水宜循环使用,每处理10t垃圾可燃物,设备用水不得超过0.1t;

2全部处理过程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建筑废弃物查看更多>固体废弃物污染查看更多>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