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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31 09: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固体废弃物污染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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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4.1一般规定

14.1.1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应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进行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设备、设施的设计中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4.1.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14.1.3 对工厂存在不安全因素和产生粉尘等有害因素应按以下原则制定控制措施,即:工程方法、防护装置、隔离方法、安全标识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4.1.4对消防、交通、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安全设施或存在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和《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3的有关规定。

14.1.5 厂区及各工厂应设置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宣传栏。

14.2消防安全

14.2.1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2.2可燃气车间(系统、厂)及原料储存区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4.2.3可燃气体储存处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禁火区域,使用位置上应通风良好。

14.2.4可燃气体储存、使用处应使用防爆电气。防爆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4.3交通安全

14.3.1厂区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

14.3.2厂内运输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14.3.3厂区车辆宜单向行驶,人车通道宜设置隔离护栏。人车混行区域应设置人行通道并作标识。

14.3.4厂内道路应设置限速规定并进行标识,并应设计减速设施。厂内道路急转弯及转弯盲区应设置球镜和反光标识。

14.4设备设施安全

14.4.1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T20801.3的有关规定;

14.4.2起重机械设计起重量应满足最大负荷需求,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有关规定。

14.4.3机械设备的运动、旋转部位应设计有效的防护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的有关规定。机械设备不同平面的进入应安全可靠,通道、平台栏杆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GB 17888的有关规定。

14.4.4设备布局、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应留有足够的维修保养空间,维修需要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时应设计有挂点。

14.4.5粉料储罐及现场浆池、地坑边缘等存在高处作业的工作位置应设置直梯、斜梯、工作平台和防护栏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护栏及钢平台》GB 4053.3的有关规定。

14.4.6工厂卸料平台应设置安全车档,车挡高度不应小于卸料点各类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倍。

14.4.7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对人员容易接触到的位置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14.5电气安全

14.5.1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4.5.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4.5.3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开关处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14.6职业卫生

14.6.1建设项目的设计宜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作场所职业性接触有害因素应满足国家对职业卫生标准设计的要求。

14.6.2封闭车间应采取通风、收尘措施。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有关规定。

14.6.3噪声大于85dB(A)的车间应设置隔声操作间,操作间内噪声不得大于70dB(A)。

【条文说明】14.6.3 噪声控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设计,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14.6.4企业防暑降温、供暖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14.6.5卫生辅助用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14.6.6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及设备,应设立符合国家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规定的标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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