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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31 09: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固体废弃物污染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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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供配电

10.3.1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现状确定合理的供配电方案。

10.3.2 厂区内应设中心变配电站,车间用电负荷大于200kW时或供电半径较远时应设车间变配电所。

10.3.3 变配电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应方便进出线和设备运输;

2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附近,当无法远离时,应避免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或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泵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之相邻地段;

4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高温、地势低洼或可能积水的场所;

5 变电所的防火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6 配电装置的布置、通道及围栏与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离及尺寸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0.3.4 二级以上负荷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当工厂附近确无其他电源时,厂内可采用自备电源作为应急电源。

10.3.5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10.3.6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4 为生产线上用电设备供电的应急电源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

10.3.7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4厂区配电线路

10.4.1 厂区内配电10kV以下时宜采用电缆,对不宜采用电缆或场外较长距离的分散用电点,可采用架空线路供电。

10.4.2 厂区敷设的电缆少于8根时可采用直埋方式,多于8根时可采用电缆沟、排管、电缆隧道等方式敷设。

【条文说明】10.4.1、10.4.2 这两条规定是厂区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直埋电缆、电缆沟、电缆桥架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要求,具体可参阅《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94D101-5和《电缆桥架安装》04D701-3。

10.4.3 电缆线路应选择最短路径,应避开规划拟建项目预留地,尽量减少与水、气、热力等其他管线的交叉。

10.4.4 当已知规划预留地及项目规模时,宜统一考虑其未来建设项目的管线路径。

10.4.5 电力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以及《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10.4.6 厂区道路应设道路照明,照明电源宜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池,灯具控制箱宜选用与灯具配套的产品。

10.4.7 厂区道路照明的电源采用市电电源时,供电系统应最大限度保持三相负荷平衡,每个路灯应单独设置熔断器。

10.5 车间配电

10.5.1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用电设备的交流低压电源,宜由车间变电所、配电室提供。车间低压配电宜采用380/220V的TN系统;

2 以二级以上负荷为主的车间,车间变电所宜安装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单母线分段运行。当只设1台变压器时,应设低压联络线,由附近配电室或车间变电所取得备用电源;

3 供给三级负荷的车间变电所,可只设1台变压器;

4 有条件时,宜在配电室内设电动机控制中心,车间用电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非生产线的检修设备、可以采用放射式、树干式相结合的配电方式;

5 容量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宜由车间变电所直接供电;

6 对于距离变电所较远的辅助车间,宜在车间内控制室或负荷集中的地方,设置低压二次配电点,对本车间用电设备放射式供电,对非生产线的检修设备,可以采用放射式树干式结合的配电方式。

7 车间的单相负荷,宜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D,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低压侧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10.5.2 车间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沟、电缆桥架、梯架等方式明敷。

10.5.3 车间配电线路的敷设采用埋地敷设时,应注意避开与之无关的设备基础。

10.5.4 车间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0.5.5 生产线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电气元件的位置、颜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指示器和操作器的编码规则》GB/T 4025的有关规定。

10.5.6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及《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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