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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31 09: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固体废弃物污染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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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给排水与供热通风

11.1给水与排水

11.1.1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应根据地区水资源的总体规划,与临近城镇和工农业部门协商对水的综合利用;

2工厂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3排水设计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1.1.2厂区内宜设置雨水收集系统。

【条文说明】11.1.2排水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地形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应保障厂区雨水应能及时、自流排至场外不致产生积水。

11.1.3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综合办公楼的用水量宜为50L/(人∙天),职工食堂的用水量宜为(20~30)L/(人∙次),职工宿舍用水量宜为200L/(人∙天);

3冲洗车辆、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为(2.0~3.0)L/(m2∙次),绿化浇洒用水量也宜为(1.0~3.0)L/(m2∙次);浇洒道路、冲洗车辆宜优先使用中水;

4管网漏失及未预见用水量,宜按照生产总用水量的10%计算;

5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俩规定:

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洪水和雨水的排放;

2 生活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3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的要求及循环水水质稳定的要求确定;

4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11.4.5给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特性,采取防冻和防结露措施。

11.4.6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部位宜设置放水阀。

11.2供热

11.2.1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2.2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其中未列出的,可采用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

11.2.3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的有关规定;

2 利用建筑垃圾中分拣的轻质物给工艺系统供热或采暖时,采暖热煤及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管理、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室内温度需保持在0℃以上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工艺系统及生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根据要求确定;

5高大的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全面采暖;有温度要求的工作区域,应采用隔断围护结构,并应设置局部采暖或设置取暖室;

6采暖建筑物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采暖建筑物过高,且采暖热负荷仅为小型控制室或值班室时,可设置局部采暖;

7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采暖。采用电热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11.3通风

11.3.1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构)筑物的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1.3.1的要求。当空气温度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表11.3.1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加大1℃~2℃。

11.3.2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当事故排风与排热、排湿系统合用时,通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机开关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

3事故排风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电缆隧道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量应按隧道断面风速0.5m/s~0.7m/s计算,并应采用自然补风。风口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进风口不应低于2m,排风口不应低于2.5m。

11.4空气调节

11.4.1控制室、实验室、供配电系统控制室等,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综合办公楼、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物,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1.4.2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实验室、综合办公楼、职工宿舍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

2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3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4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所有风道、保温材料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12节能

12.1一般规定

12.1.1总平面布置时,应优化生产现场布局和物流规划,缩短原料和成品输送距离。各生产线中应采用节能型生产工艺设备。

12.1.2 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节能型产品。

12.1.3工厂宜使用清洁能源,有条件可利用余热。

12.1.4企业应建立能耗统计系统,建立能耗测试数据、能耗计算和考核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应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12.1.5附属建筑物应满足建筑节能要求。

13.2生产工艺节能

12.2.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生产工艺布置应流畅合理。

12.2.2生产工艺流程中,应选用适宜的入料粒度与出料细度。

12.2.3 改建或扩建生产线时,应采用电机变频改造、低压供电系统增加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等节能技术。

12.2.4 合理选择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减少低压电能的损耗。

13.3节电

12.3.1生产线上应配备低耗、高效的节能型电力变压器。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性能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12.3.2对要求调节流量的风机和水泵,应选用变频调速装置,并应根据流量的调节范围、电机功率的大小和投资情况,选用不同的调速装置。风机均应采用节能型风机。

12.3.3 启动电流较大的电动机宜选用660V或10(6)kV电压等级的电动机。

12.3.4照明设计中,高大厂房应采用高压钠灯、高压汞灯、金卤灯等以及节能灯的混光设计;辅助车间的照明光源宜选用荧光灯、节能灯设计。不得使用白炽灯。

12.3.5当场地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钠灯、荧光灯具等光源时应采用就地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12.3.6 室外道路照明宜选用太阳能作为照明电源。

12.3.7 加强全站供配电管理,合理使用及调度用电负荷。厂区内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照明、动力、空调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12.3.8 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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