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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宁夏《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方案》出炉

2017-04-13 11: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空气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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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县级以上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据此,确定声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2017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 ,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5地级市环境监测站主导,所辖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在人员、交通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监测,数据报送区站和总站。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与2016年相比如有变动,必须报环保部及总站备案,并说清变动原因。

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6、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5个地级市于11月15日前将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经区站审核后于本年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5个地级市于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将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区站经审核后,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

五、污染源监测

(十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污染源监测要求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全区各项污染源监测任务,确定2017年度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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