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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宁夏《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方案》出炉

2017-04-13 11: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空气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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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环保局应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范围为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污染源抽测抽检、以及市县级监测机构的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国家组织开展跨省区污染源监测质量巡查与抽测,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2.污染源监测计划

(1)监测范围

重点监控企业按照《2017年国家和全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各市确定的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重金属浓度。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比对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中均包括流速,燃煤电厂均包括汞及其化合物。

(4)监测时间和频次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年至少进行2次监督性监测,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对已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企业每季度至少比对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个生产期监测1次。废气每次监测有3组有效监测数据,每组为1个小时的均值;废水每次监测有2组有效监测数据。

废水每年至少有1次排放污染物的全指标监测。

存在超标现象的,增加监测频次,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多次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的时间和频次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5)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监测任务分工

①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承担全区装机容量300MW以上燃煤电厂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

对5个地级市和宁东环境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组织开展对各市及宁东基地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比对监测,全年比对监测企业比例占各地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数量的10%。

与自治区环境执法局实施执法联动监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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