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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宁夏《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方案》出炉

2017-04-13 11: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空气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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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

区站自动室负责全区臭氧量值朔源与量值传递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各地市臭氧校准仪进行量值传递;每半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各地市辖区内区控城市站进行一次臭氧比对和传递核查。

各地市站每半年对辖区内每个区控城市站臭氧分析仪进行一次臭氧量值传递。

3)气态污染物(SO2、NOx、CO)自动监测盲样测试

区站自动室统一发放标气盲样,运维服务单位开展仪器监测并向区站报送测试结果。每个区控城市站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标气盲样考核。

4)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2017年区站针对区控空气质量自动站开展飞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抽取监测站点,以飞行检查方式开展现场质量核查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手工比对、臭氧现场比对、标气盲样测试等。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流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进气流量、采样系统规范性、站房环境、日常运维管理记录等。区站自动室组织技术人员在未通知运维单位的情况下,进行区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

(2)区控网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1)地表水水质监测

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市监测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跨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组织承担任务的各站配合总站开展的第三方质控和异地质控工作,并将比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总站沟通。

从区控河流、湖泊、排水沟断面中各选取2-3断面,从规定的水质监测项目中重点选择超标次数较多、比对监测结果差异较大等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区站组织并联合市级监测站开展实验室间比对考核,编写比对考核监测报告。

2)区控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

2017年水质自动站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要求,区站自动室对区控水质自动站进行检查和比对考核,对辖区内的水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考核;检查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仪器运行、运行记录及数据质量的情况等;每半年通报一次辖区内水站运行管理与质量管理情况;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年终评议,并提出整改措施。将检查结果上报总站,并在年终评比中推荐本区内水站的排序。

(3)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区站对各市环境监测站水源地水质监测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须做好监测数据的三级审核工作,对监测结果负责,区站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有问题数据及时进行反馈和报告,区站对最终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各地市站水源地的水质状况,选取2-4个重点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针对实际监测中存在问题较多、超标次数较多的项目由区站和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比对考核。

(4)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区站质控室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对采样、样品、运输、流转、制样和实验室分析测试、结果报送等进行全过程质控监督检查,实施采测分离,加强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定位的应用,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随机抽取10%的样品进行重新编码和比对测试;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2%。

承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实验室测试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控报告,区站质控室汇总编写土壤质控报告统一报送总站。

(5)声环境质量监测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区站组织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对抽测的城市区域和城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进行比对考核,并编写质控报告。

(6)生态监测

1)区站生态室开展年度生态遥感监测野外核查

区站生态室在全区范围随机和针对性的选取300个野外样点,进行实地核查,收集生态信息,验证遥感目视解译的正确性,对判读错误的类型进行矢量数据修订。

总站生态室每年组织“全国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集中检查工作”,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进行分组交叉互检,对检查的问题进行逐一反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矢量数据进行修订和完善。

2)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质量控制

由区站生态室牵头,质控室配合,对相关县(区)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核查,包括监测点位核准,原始记录检查。有外委监测业务的县(区),需对委托单位进行盲样抽测。

(7)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

1)样品采集质量控制措施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样品的监测项目、采样频次、采样点位、采样断面及位置、采样器具均按相关规定执行,样品的保存、运输和记录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495-2009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根据监测项目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样品容器、保存方法。现场填写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采样原始记录表。采样后,尽快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测定并做好样品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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