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垃圾处理评论正文

中国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生成机制与治理研究

2017-04-14 10:14来源:jlusociology作者:李全鹏关键词:生活垃圾农村垃圾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相较而言,J 省 J 村的状况明显好于 H 省 A 村,并没有大规模的垃圾路带问题,上级镇政府已经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垃圾回收处理体系,但村内外不难发现零零散散的未回收垃圾。即便像日本那样,将垃圾非可视化,但问题依然存在——在哪里烧,在哪里埋的纷争不断。从根本上来说,垃圾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每个村民的主体性意识,在生活中实践 4R 的理念,即 REFUSE(拒绝过渡消费)、REDUCE(减少浪费)、REUSE(反复使用)、RECYCLE(循环再利用)。从 J 村和镇干部的角度来说,家畜排泄物的问题,由于直接引起了邻里之间的纠纷,更让他们感到棘手。 对于随手扔垃圾和粪便所引起的纠纷,村镇干部皆认为,“一些村民不顾别人的感受,是由于个人主义的蔓延…… 比起以前,现在的村民都不太听话了……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的修缮,出钱出力的活儿,都不情愿了。” 他们认为,村民态度变化的契机就是农业税的取消,村干部丧失了根据国家政策可进行强制性征收的法宝,对村民的控制力大幅度降低。但如果农业税征收时期有集体主义的话,那么也只能称之为“强制性集体主义”,现阶段的所谓“个人主义”,又何尝不是一种钟摆效应的体现 ?

对农业税和各种分担金的强制性征收,村民们记忆犹新,再加上近年来青壮年的流失、以及消费欲望和贫富差距的同时扩大,加重了对未来的焦虑感。在这些因素的重叠下,即使 2007 年国务院和农业部共同发布了“一事一议”制度,规定了农田水利和土地治理等公益事业所需资金,采取由村民参加的“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但都没有改变行政权威的不断衰落。虽然,在中国一些富庶的村落中,其治理看似章法得当,但并非是在村民参与下的治理,而是依赖于将村落成功企业化的村干部的个人权威,反之,在没有经济活力的村落则成为一个没有凝聚力的、散漫的村落组织。在所调查的村落中,并没有一个卡里斯玛型的企业家,因此,村落急需的公共事业建设处于停滞状态。村民所渴求的卡里斯玛是一个能让村落快速发展,其中所谓的发展即是指经济条件的改善。在追求更富裕、更便利的现代化生活中,主体性地去解决垃圾问题的意识自然也就被稀释掉了。

综合治理模式的探析

(一)“退耕还林模式“的公助

公助是指行政体系在政策上的导向与资金上的扶持。 如果以发展的语境来概括当今中国现状的话,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爆发式的经济发展,与严重滞后的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如同在双轨道上单轮运行的双轮车一样,无法保证可持续的运转。垃圾问题在消费社会下的凸显,即是其写照之一。那么,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较有何区别?

经济发展包括,为促进产业开发而建设的基础设施、工厂等实体上的开发,可通过投资、技术转移和学习等途径,较容易达到。而社会发展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硬件设施,这是与经济发展相重合的部分,包括基础设施、医疗卫生和教育设施等生活条件的改善。第二是软件方面,包括社会组织和以社区建设为主的发展。第三是人本主义,即促进居民潜在能力的发展。其中第二点和第三点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根本性区别。对于社会发展的概念,在所调查的村镇干部中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工作的重心和规划依然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处于等而次之的地位。即使是在日益凸显的垃圾问题上,也是期待着国家指令的下达和资金的到位,对组织的散漫和村民的不合作,也只是对过往可强制性动员时代的怀旧。 其潜台词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问题会自然而然地迎刃而解,而现实的逻辑是,村民在未完全富裕起来的情况下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并且,日本的前车之鉴告诉我们,经济与技术的发展非但没能消解生活垃圾问题,相反加重了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在战略层面上,基层村落组织有必要转变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重建基于与他人的纽带和共生的共同体,以提高村民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课题的参与程度。

对于垃圾处理体系的建立,即回收、运送、分类、再利用这一具体的问题上,首先面对的就是如何解决、由谁解决散乱在各处长期积累下来的垃圾问题。 如 H 省 A 村长达十几公里的垃圾带,是在村内共有地上形成,并成为了理所当然的垃圾堆放地。快速且彻底清除这个共有地的垃圾,是摧毁破窗效应持续发生的基础,如若不然,随意丢弃行为的再生产将会永久地持续下去。但即便设立了垃圾处理部门,也不可能应对如此庞大的回收工程,如前所述,只是 2016 年的农村垃圾就已达到1.5 亿吨,其中 50% 未加任何处理,这需要村民的集体力量,而基层村落组织也不可能再回到强制性动员的时代。因此,在思考如何激励村民参与垃圾回收的政策,可以借鉴退耕还林模式的途径。

退耕还林工程在世界环境保护历史上,是一项投资最大、政策性最强、区域面积最大、民众参与程度最广泛的生态重建工程。国务院 2002 年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其政策是指国家向森林和草地环境弱化地区的农民发放粮食、资金、种苗等补助,激励村民进行复原林地的一项政策。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用生态补偿和经济上的激励方式带动了村民的广泛参与,并促进了村民的增收和森林覆盖率的上升。以此模式为基础,在对应大面积垃圾路带的时候,可以期待在短时期内将散乱的垃圾彻底清除掉。第一,行政体系和回收部门的单独行动不可能在短期内回收多年积累下来的垃圾,花费时间过长,破窗效应则无法消解。第二,需要多数村民的参与,国家按回收垃圾的重量和劳动时间支付给村民一定的经济补助,激励参与度的提高。第三,规定在一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完成回收、分类及搬运。第四,此后产生的生活垃圾由重建的垃圾处理体系进行回收。

农村地区工业垃圾的倾倒和堆放,以及污染工厂的排污,其中的受益人与受损人利益界限分明,相较而言,在法律和政策的完善下易于产生问题意识和采取行动。而农村生活垃圾,比如随意丢弃垃圾行为,其中所产生的利益没有人可以进行独占,因为受益者和受损者是“大家”,由所有村民共同承担,利益界限不明确。这样一个隐蔽的、长期的、复杂的,是村民在并没有完全富裕起来而产生的日常生活和个体行为问题的社会化,而行政手段或公权力对个人生活介入的程度有限。 因此,对于共有地的垃圾问题最初运用经济补助方式来促进村民的参与,在短期内是一个有效的权宜之计。 村民在参与中,必然会理解到无法自然降解的垃圾对居住环境和农业耕种的危害。同时,焕然一新的自然空间和居住环境的诞生,是个人调整自己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契机——自己是破坏者还是保护者的角色定位,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终结随意丢弃行为的再生产链条。

原标题:中国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生成机制与治理研究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活垃圾查看更多>农村垃圾查看更多>垃圾处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