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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26.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市环保局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区、县(市)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每年至少组织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县级以上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环保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规划国土局牵头,市建委等部门配合)
28.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市、区两级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环保监察机构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9.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土壤污染源头,在重点污染物防控区、工业企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规模化养殖基地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市环保局、农经委牵头,市规划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0.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县(市)环保部门监督推进潜在土壤污染行业企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突发土壤污染应急事故时,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土壤环境损害评估,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31.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2.明确责任主体。区、县(市)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33.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受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监理制度;建立不同类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体系,并将该体系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法制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4.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产业发展力度。整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建设。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35.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6.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九)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37.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及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8.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市财政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农经委、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切入点,在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生态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贴等方式,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自主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农产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土壤质量不恶化、农产品产量基本稳定。(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农经委、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9.完善激励政策。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区、县(市)予以适当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地税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40.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部门配合)
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引导、支持开展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金融办部门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41.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企业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42.严格评估考核。根据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区、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43.依据规定处罚。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
44.引导公众监督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45.鼓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农经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46.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姜有为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马占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员: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分管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金融办、法制办、国资委、大数据局、供销社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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