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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4+2”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见附件1)。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9.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4+2”城市要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10.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进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年底前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中,太原、阳泉、长治和晋城4市要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钢铁、水泥(含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要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全省率先开展农药、医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11.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省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分批发布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名单;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晋环发〔2014〕182号)确定的治理项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要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以及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见附件2)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以上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12.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晋环发〔2014〕176号)中所列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到10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各市要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10月底前,将当地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报省经信委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三项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13.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各市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相关企业将错峰生产计划报各市政府备案。10月底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全部停产。
14.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对于二氧化硫超标严重的城市,鼓励自加压力,实施采暖季钢铁企业限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用实际用电量核实企业限产措施落实情况。
15.实施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的电解铝、化工类企业要采取以下调控措施: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生产线少于2条的按产量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6.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17.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12月底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均要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省、市两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4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
18.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负责)。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等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公安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保监局负责)
19.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各市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油品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件,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各市积极推动出租车置换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20.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6月底前,全省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1.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各市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9月底前,各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2.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正常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渣土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运输部联网联控平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照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营运资格。(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3.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全省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每个市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每个县级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4.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11个设区市建成区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各市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及燃煤旺火等严控方案,明确管控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25.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太原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进22个设市城市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太原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6.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7.完善城市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减少机动车停车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干扰。加强占道管理,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强化道路养护管理,确保路面平整连续和沿途绿化、照明设施完备。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要求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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