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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
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进行专题询问。按照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并整改落实。
(一)关于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一是落实地方责任。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动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21个省(区、市)出台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体系,24个省(区、市)出台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6年,各省级环保部门对205个市县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33个市县进行约谈,对5个市县实施区域环评限批。二是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27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组织排查取缔“十小”企业2465家。出台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在京津冀部分城市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试点。按季度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法律制度。一是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全国所有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均在门户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等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专栏。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全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达到90%以上。二是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制定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全面完成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监测事权上收任务。实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县区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联网,全面建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建成由2767个监测断面组成的国家地表水监测网。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建成由92个国家监测机构和139个地方监测机构相结合的多级海洋监测业务体系。三是完善在线监测监控体系。对1239家具备安装条件的新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全面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大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查处力度,2016年共组织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19起,拘留41人。四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达570亿元。印发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新安江等流域安排19亿元奖励资金,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是强化北方地区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突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提前安排部署冬季强化措施。稳步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京津冀晋鲁豫6省市累计完成改造1.8亿千瓦,占区域总装机容量的74%。大力推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京津冀地区全年完成80万户散煤替代工作,削减散煤约200万吨,北京、天津、保定、廊坊主城区基本实现散煤“清零”。加大燃煤锅炉改造取缔力度,京津冀地区淘汰燃煤小锅炉2.4万蒸吨。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公安开展联动执法1.7万次,联合整治突出环境问题6500个。强化机动车辆管理,综合整治建筑扬尘,加大采暖期水泥等错峰生产力度,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铸造、砖瓦窑企业等提出错峰生产要求。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统一京津冀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及时组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实施大范围高级别应急联动;先后派出60多个督查组,督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模拟比对结果表明,及时启动红色、橙色预警,一定程度抑制了污染物快速增长,部分城市PM2.5实际浓度较预测值低10%—25%。
二是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中,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在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88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累计清拆违法建筑面积400多万平方米,关闭排污口3000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97%完成保护标志设置,66%完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开展长江经济带沿江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11个省市126个地级以上城市的31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全部完成保护区划定和标志设置。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各地级及以上城市按季度公开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县和80%的乡镇。
三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编制实施《“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6年城镇污水处理量超过540亿立方米。积极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和改厕工作,选择100个县开展示范。大力推动PPP模式,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企业化建设运行,强化政策性银行长期贷款支持。
四是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牵头,建立垃圾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计划2017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2020年底完成集中整治。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98万吨/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完成四川、上海、江苏、山东4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在全国推广金华市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等经验,选择100个县开展示范。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推动各地开展包括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在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生猪养殖布局调整,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开展生猪养殖大县粪污利用、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洞庭湖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等试点,整县推进粪污利用。
六是做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共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46397家,立案查处1539件,移送公安机关330件。
(四)关于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一是推进环境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严格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三是强化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业力量建设。公安部制定标准规范,推动各地环境污染犯罪侦查队伍和业务建设。北京、陕西等省市组建环境警察队伍。
(五)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一是推动法律法规制修订。核安全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健全农业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制修订。二是出台环境保护法配套文件。环境保护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出台配套性文件35件。其中,制修订12件部门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解释9件,单独或会同司法机关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文件7件,配合制修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7件。三是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印发《“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通过PPP、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出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鼓励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四是探索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市场化机制。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着力解决影响生态环保市场的突出问题。
(六)关于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一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主题开展环境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征集优秀环保公益广告。开通“环保部发布”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解读。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召开媒体座谈会、吹风会,组织权威专家团队,就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主动与媒体和公众沟通,积极回应舆情关注和社会热点。每月发布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每半年通报环境执法情况及典型案例,强化公众环保法治意识,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全民生态环境意识。二是积极推进公众参与。落实《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和范围,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强环保举报受理督办,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共接到群众举报2.7万余件,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接到环保微信举报6.3万余件,办结近6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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