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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能源结构
11.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狠抓商品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严格限制开发和销售高硫、高灰分等煤炭资源。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和抽查,制定年度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全年组织1-2次质量抽检行动。(省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牵头负责,省环保、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2.加快关闭煤炭生产企业。对全省煤矿开展摸底排查,现有煤矿进一步完善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实现应选尽选。不再新建煤矿开采项目,加快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确保按期全域退出煤炭生产行业。(省发改委牵头负责,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13.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高效利用。加快实施《湖北省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鄂经信节能〔2016〕5号)。在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重点用煤领域,加强对高能耗、重污染的工艺技术、装备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综合提升煤炭清洁利用率。2017年组织实施一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改项目。(省经信委、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科技部门配合,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1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落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5〕1015号)、《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鄂政发〔2016〕62号),着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煤炭消费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鼓励使用优质煤炭,降低非电煤、散煤等使用量。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发展,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5.实施清洁能源战略。积极发展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及全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的指标管理体系。2017年底,全省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55%左右。大力发展天然气供热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适度有序推进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风能开发利用,2017年全省新增天然气消费量10%以上,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统计局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其中武汉市包含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7.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一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市区。禁燃区内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本)规定的燃料类型,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加快取消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18.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及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各地要对燃煤锅炉清单进行持续动态更新,制定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2017年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全省范围原则上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9.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稳步推进热电联产工程。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热负荷需求较大的产业集聚区,通过加快建设清洁高效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落实《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小锅炉淘汰同步推进,各地因地制宜实施落后小火电机组替代关停工作。供热供气管网尚未覆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成型生物质),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制定推进工业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并积极指导地方实施。(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经信、环保、住建、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0.积极提升燃煤锅炉运行效果。加快开展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健全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完善燃煤锅炉清单,提高锅炉系统稳定达标运行水平。(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三)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
21.深入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进一步优化总量减排核算体系,推动自主减排管理,鼓励将持续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纳入减排核算。制定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大气减排重点工程调度,对进度滞后地区及早预警通报,各地减排工程、指标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对电力、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深挖重点行业减排潜力,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以及重金属等多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制定专项减排治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对治理不到位工程项目要公开曝光。(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2.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行动计划。严格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关于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经信节能〔2016〕115号),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省发改、环保、财政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3.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年度任务。全面落实《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鄂环委办〔2016〕79号)要求,继续深入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到2017年底,上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达到100%。2017年7月1日前,全省石化行业全面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今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并根据国家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情况适时实现对接。鼓励有条件地市开展重点区域石化企业特别排放限值试点工作。(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4.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确保所有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严格经营许可证管理。(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中石化湖北分公司、中石油湖北分公司组织落实)
25.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要求,尽快摸清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现状,鼓励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原油成品油码头率先进行试点。(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环保部门配合,有关地方政府、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组织落实)
26.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快落实《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积极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2017年起,各地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要求,采用包含经济手段在内的多种管控措施,确保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垃圾焚烧厂等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督促工业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要求,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宜昌、襄阳、孝感、荆州、黄冈、咸宁、随州市加快落实《湖北省陶瓷行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环办〔2016〕213号)要求,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7.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严格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完成年度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任务。(省发改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电力部门配合,有关地市政府组织落实)
28.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重点工业企业要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现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现稳定达标。(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9.实施燃煤锅炉达标治理。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要求,其中重点城市在用燃煤锅炉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0.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快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地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统筹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严肃追责问责。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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