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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31.大力整治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进《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渣土车等车辆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管控水平,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地要合理规划建筑渣土填埋场地布点及扬尘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防控渣土随意倾倒导致的扬尘污染和潜在环境风险。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大力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5%,其中主干道达到90%以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积极组织开展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整治行动,加大督办频次,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台账,渣土运输车辆年底前全部落实密闭管理,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公安、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2.开展公路铁路扬尘防治。强化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铁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探索建立湖北省内公路铁路扬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积极推广高速公路进出口车辆冲洗除尘服务。(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公安、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3.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省级牵头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执法检查结果、问题项目清单、督办整改进度等每季度进行媒体曝光,全年施工工地抽查整改合格率应达98%以上。各地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2017年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建设单位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信息,接收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地市开展重点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控,强力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4.强化煤堆、料堆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加快开展城区堆场、料场、裸露地面摸底排查工作,健全工作台账。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各地应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省环保厅、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国土、交通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5.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大力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保审批,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及时开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健全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规模以上经营场所须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6.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快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各地应在2017年底前落实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7.狠抓秸秆禁烧工作。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镇、村四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严厉打击秸秆错峰焚烧行为,继续加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8.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进一步健全相关收集、转运保障体系。(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9.加强城乡绿化建设。加强城乡造林绿化,修复和保护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2017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仍须维持40%以上,其中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须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省住建厅、林业厅牵头负责,省国土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0.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规范或改进矿山生产除尘设施,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加快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2017年底,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及麻城市、保康县作为省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全年召开不少于1次的绿色矿山建设示范项目现场会。(省国土厅牵头负责,省环保、林业部门配合,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五)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41.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积极推进《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指导推动武汉、荆州、宜昌、十堰等重点城市出台或修订相关文件。(省法制办、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42.促进交通绿色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绿色出行,全面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加快公交车专用道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强共享自行车管理。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2017年底,各地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应达90%以上,且完好率达80%以上;到2018年底,城区常驻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其他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分别达到55%、45%,2020年底达到60%、50%。引导鼓励有关城市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和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建设。(省交通厅、住建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3.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大力提倡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有关部门应制定年度推广使用工作计划,各地应配套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加大充电桩建设,大幅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使用比例。2016至2017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累计推广数量不低于1.52万辆,2016至2020年累计推广3.8万辆,每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当年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应不低于2%。到2017年底,武汉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应确保达到65%以上,其他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应达到45%。(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牵头负责,省经信、科技、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4.大力实施节能环保清洁化车船示范推广工程。引导营运车船向清洁化发展,发挥武汉、十堰等低碳交通试点和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作用。加强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打造环保与新能源车船示范推广工程和G-BOS智慧客车运营系统推广工程,创建丹江口库区和梁子湖绿色航运发展示范区。到2017年底,试点示范工作应取得积极进展。(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发改、财政、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5.落实油品配套升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做好预判研究,及时组织筹备第六阶段国家标准对标工作。(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配合,各地政府、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组织落实)
46.强化油品质量抽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及时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国Ⅴ标准汽柴油全面推广落实。各地全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生产和流通领域油品质量抽检专项整治行动,并报省工商、质监、环保部门备案。(省质监局、工商局牵头负责,省发改、商务、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7.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能力。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公安、环保建立数据交换机制,联网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应达80%。2017年完成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各地排放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今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州)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8.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督检查。全省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柴油车同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开展机动车达标排放抽检专项行动,全年不得少于2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工商、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9.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继续禁止老旧机动车转入,推行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限行、禁行区域范围。规范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管理,加快配套政策落地,鼓励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报废回收价格和资源重复利用率。充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及软件硬件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地方实现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的实时视频监控。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环保、交通、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0.扎实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控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实施“气化长江”战略,全面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制定年度或2017-2020工作计划,重点解决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报废、新改建船舶和船舶污染改造等问题,积极鼓励和推动企业新建或改建高效节能环保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大长宽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积极开展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试点工作,大力推动客运和集装箱港口使用岸电,武汉、黄石、宜昌、荆州等地优先落实。加快开展船舶油改气试点工作,2017年底,纳入交通运输部水运行业应用LNG试点示范项目取得明显进展。(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财政、环保、国防科工、电力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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