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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5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全面加强灰霾、臭氧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技术等方面研究,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开展大气源清单编制工作,逐步建立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统一分析方法的省级源清单数据库。2017年底前,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随州市PM10、PM2.5源解析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启动湖北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全面整合湖北大气环境研究资源和成果,大幅提高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科技、卫生、气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2.强化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省控重点污染源须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级环保监控平台联网,将在线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各地市控重点污染源应严格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3.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加快上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2017年完成所有县(区)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新建和改造、联网工作,实现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实现全省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共享互通。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襄阳边界大气超级站建设,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资金投入。(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财政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4.积极主动应对重污染天气。认真落实《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应急标准,及时指导各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修订预案为抓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机制,构建包括气象会商研判、预警启动、预警预报、预警宣传、预警措施和信息上报等全方位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巡查督查,实行“双随机”方式,制定配套监督检查方案,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督查到位、问责及时的巡查体系,冬防期将大气污染源巡查纳入环境监察工作重点。2017年7月1日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教育、公安、住建、交通、农业、卫生计生、气象部门等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5.加强气象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大气象、环保等部门合作力度,在数据共享、预报预警会商及发布、交流培训、科研合作等方面深入沟通协作。完善华中区域环境数值预报模式,积极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加强气候监测,定期发布气候公报。积极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长江中游地区霾污染的贡献评估,重点落实大气环境容量等课题内容。制定年度人工增雨(雪)服务计划,完善应急保障措施,积极指导地方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气象干预手段,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开展人工增雨(雪)效果评估。(省气象局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环保厅、各地政府配合)
56.加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力度。深入落实《关于在全省水泥行业推行错峰生产的通知》(鄂经信重化〔2016〕148号)要求,引导企业平稳有序、顺利开展。2017年率先启动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试点,研究推动重点区域钢铁、火电、铸造等大气高排放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省经信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7.大力开展禁鞭工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科学合理扩大禁鞭区范围,进一步完善禁鞭管控相关工作机制,对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一律严肃处理。建立健全禁鞭工作专班,禁鞭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落实禁鞭区“片长负责制”。春节等长假期间工作情况及时形成快报,便于统筹协调督导。(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58.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十堰、荆门、随州应于2017年7月前印发并组织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市州应结合国家有关精神和本地实际,及时完成规划修订工作,编制或修订、审批和备案达标规划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分阶段目标、指标、重点工作,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59.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标准体系。加快落实《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政策。出台包装印刷、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结合各地产业结构特点、空气质量现状,研究制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政策。指导各地加快完成“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省物价局、环保厅、质监局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60.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完善保障机制和激励政策。根据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重点,落实财政政策和资金,充分发挥相关环保专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落实国家生态补偿政策,保障人工增雨(雪)服务所需经费。严格实施老旧汽车强制报废制度,2017年7月1日前,黄石、荆门、孝感、咸宁、随州、恩施州、仙桃、天门等地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激励政策。推动落实宜昌、黄冈、仙桃、潜江、神农架等地燃煤锅炉补贴政策。武汉、襄阳、宜昌、荆州、荆门等重点城市加快出台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尚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政策的地方政府,须加快工作进度,2017年底前出台。(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交通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61.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创新产品服务,大力开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积极支持循环经济、能源技术创新,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推动湖北辖内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和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探索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正向激励的绿色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权和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增加绿色信贷有效供给。(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62.创新环境管理机制。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核查试点工作,2017年武汉、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等开展第三方核查工作。积极探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核查机制。继续深入推进绿色电力调度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增加水电等清洁能源机组以及脱硫脱硝环保型火电机组发电小时数。(省发改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委、电力公司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三、重点工程项目
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储油库油气回收、油罐车油气回收、施工扬尘综合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等12类第一批骨干工程项目共5356个(详见附表1-12)。其他工程项目由各市(州)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于2017年5月10日前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大气质量改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压实部门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根据本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要求于2017年5月10日前制定完成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目标导向
各地要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总体要求,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分解各地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目标。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将空气质量改善具体任务进一步分解到辖区内各县市区。研究完善现有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修订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目标纳入省直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
(三)保障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工作调度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切实落实当地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地以季报方式报送省环委会办公室,全面调度各地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督察。各省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将年度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报省环委会办公室。
(五)严格环境执法
各地政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对集中供热企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管控、燃煤小锅炉淘汰、散乱污企业聚集群整治、秸秆焚烧等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各地存在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实施联合督办。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
(六)强化考核问责
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实时跟踪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时评估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视情况发布预警通知。
根据《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及时、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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