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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4-27 14: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恶臭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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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恶臭气体 odor gas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3.3 周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恶臭污染源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4 周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指依照GB 16297附录C的规定设立的监控点,各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5 填埋单元 landfill cell

按单位时间或单位作业区域划分的由生活垃圾和覆盖材料组成的填埋堆体。

3.6 渗滤液 leachate

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物理、生物、化学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他外部来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有机或无机成份的液体。

3.7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Existing enterpris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8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New enterpris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和表2中的规定。

4.2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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