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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改措施
经归纳梳理,区分七类37个问题,按一个问题一个方案推进整改。
第一类,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够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全区部分领导同志对环境质量下行趋势、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等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生态环境底子好的优越感明显,对生态保护特别是原生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研究不多;对南流江、刁江等环境问题较突出河流的治理存在“等、靠、要”思想,工作不主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存在畏难情绪,从历史、资金方面找原因的多,从自身工作推进方面反思少;对一些趋势性、风险性生态环境问题危机意识不强,往往是出现环境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才动真格、下猛药,被动应对多、主动防范少。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改立行、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和措施:
1.2017年1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制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开。2017年6月底前,制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2.自治区、设区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2017年4月底前,市、县(市、区)要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趋势分析,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提高主动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意识和成效。
4.2016年底前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5.各设区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河池、玉林市要着力解决刁江、南流江污染治理问题。
(二)存在问题:2016年自治区各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生态建设类指标比重比2015年有所下降。2015年自治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中,环境质量考核不严不实,未对空气质量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12个地市进行扣分;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要求的玉林、梧州、北海、柳州4个市也未扣分。
责任单位:自治区绩效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类考核指标比重,加大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类指标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
整改措施:
完善2017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生态建设类绩效考核栺标权重,进一步规范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考核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存在问题:一些财政、价格政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2015年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有关部门对铁合金、有色冶炼等产能过剩行业出台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清理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财政、价格政策,确保支持广西特色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符合中央环保政策要求。
整改措施:
1.加强对国家环保等相关政策的研究,确保推动工业稳增长扶持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2017年1月底前,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配合,对2015年底以来全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筛查,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条款。
2.2017年3月底前,按照“谁出台谁修改”的原则,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政策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不符合中央环保政策要求的财政补贴和价格扶持措施。确保今后出台的财政、价格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3.坚持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以合法合规的财政价格政策为导向,推进资源基础雄厚、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的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我区工业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发展,建立环境友好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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